.3. 3. 3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规范第3. 3. 1条的规定增加1.0倍。当丁、戊类的地上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厂房内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防火分区的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 0倍计算。 仓库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除冷库的防火分区外,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规范第3. 3. 2条的规定增加1.0倍。3. 3. 4甲、乙类生产场所(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3. 3. 5 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厂房内。 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确需贴邻本厂房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 00h的防爆墙与厂房分隔,且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类厂房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 5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限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3. 3. 6 厂房内设置中间仓库时,应符合下列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