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征信异议处理业务规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征信异议处理业务(以下简称异议处理业务),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及其辖内企业征信异议处理网点(以下统称征信分中心)通过现场服务方式向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的经办人提供异议处理业务。第三条 从事异议处理业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危害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第二章 异议申请与确认第四条 企业认为企业信用报告中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可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委托经办人向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提出异议申请。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应设专人负责受理企业异议申请,不得无故拒绝。第五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提出异议申请的,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企业的其他证件(机构信用代码证、企业贷款卡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供查验,同时填写企业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见附1),并留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