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工科研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第一部分 总说明 一、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规范军工科研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军工科研单位)的会计核算,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纳入国家事业财务管理体系的各级军工科研单位。 三、军工科研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会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照会计科目表附注的要求增加、减少或者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军工科研单位应当执行本制度统一规定的会计科目编号,不得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 军工科研单位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应填写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写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写科目编号,不填写科目名称。 四、军工科研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格式和内容编制会计报表。主管部门可根据本部门工作需要增设会计报表。军工科研单位内部管理需要增设的会计报表,由单位自行规定。 军工科研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