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电力设计规范矿山电力设计规范第一章 总 则第1.0.1条 为使矿山工程电力设计认真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订本规范。第1.0.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的矿山工程电力设计,不适用于石油矿电力设计。第1.0.3条 矿山工程电力设计,应根据矿山工程规模、服务年限和远景规划,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做到近、远期建设,以近期为主,合理地兼顾远期建设。条件允许时,应使基建与生产用电设施相结合。第1.0.4 条 矿山工程电力设计,必须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颐,按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工艺设备和地区供电条件,正确处理供、用电的关系,合理确定设计方案。第1.0.5条 矿山工程电力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第二章 矿山工程供配电第2.0.1条 矿井工程电力负荷分级,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一级负荷:1.因事故停电有淹井危险的主排水泵;2.有爆炸,火灾危险的矿井主通风机;3.对人体健康及生命有危害气体矿井的主通风机;4.具有本条13项之一所列危险矿井经常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