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工业大学学生奖励办法.DOC

上传人:国*** 文档编号:517551 上传时间:2018-10-17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50.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天津工业大学学生奖励办法.DOC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天津工业大学学生奖励办法.DOC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天津工业大学学生奖励办法.DOC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天津工业大学学生奖励办法.DOC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天津工业大学学生奖励办法.DOC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天津工业大学学生奖励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调动学生努力成才的积极性,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适应分层次、个性化人才培养、适应学生个性发展、特长发挥,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籍的全日制本科生,部分条款适用于我校在籍的全日制研究生。第三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学业成绩、科技创新、社会工作、社会实践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以及团结互助、健康向上、勇于创新、勤奋学习的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奖励主要分为授予荣誉称号和评定奖学金两类。第四条 各类奖励的评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学校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是各类学生

2、奖励的管理机构,学生工作部(处)是学生奖励评审工作的主管部门,各学院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本单位的评审工作。第五条 学校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学校领导任主任,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 、教务处、团委、科技处、招就处、财务处、各学院等单位的有关负责同志任委员。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 。第二章 荣誉称号的设置、评选及奖励办法第六条 学生荣誉称号的种类(一)集体荣誉称号分为先进集体和先进集体标兵两种。(二)个人荣誉称号分为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干部标兵和优秀毕业生五种。第七条 “先进集体” 、 “先进集体标兵”

3、的评选(一) “先进集体”评选的基本条件(1)集体整体的思想政治面貌积极向上,有两例以上鲜明的集体主义教育的成功事例。(2)有一个威信较高的领导组织;集体中的党、团组织建设完善,能够积极发挥战斗堡垒和先锋模范作用,并能团结协作、工作活跃,成绩突出。(3)指导教师责任心强,自身素质高,对集体工作确实起到示范、促进作用。(4)有团结互助、健康向上、勇于创新、勤奋学习、讲求文明的良好班风、学风,没有作弊现象,学习成绩优良,英语四、六级通过率高。(5)集体中的成员能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无违纪现象。(6)集体中的成员讲究卫生,宿舍卫生良好。(7)集体中的成员能积极组织、参加各种群众性的文娱活动

4、,能积极参加“四杯”竞赛、 “挑战杯”科技活动、大学生创业活动以及开展健康有益的社会实践和竞赛等活动,第二课堂活动丰富多彩。(二)评选范围、比例及奖励办法(1)评选范围:全日制学生班级。(2)评选比例校级先进集体评选比例不超过班级总数的 10;校级先进集体标兵 20 个,从校级先进集体中选拔产生;市级先进集体(评选名额以天津市下发文件为准)从校级先进集体标兵中选拔,经学校评审后,报送天津市教委评审。(3)奖励标准:校级先进集体每班 200 元,校级先进集体标兵每班 300 元,市级先进集体由学校下发奖励金每班 500 元。第八条 各项学生个人荣誉称号评选的基本条件(一)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

5、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无违法违纪行为;(三)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有良好的道德品质,积极要求进步;(四)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求实创新,勇于实践,学习成绩良好;(五)热爱集体,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有意义的活动,热心社会工作;(六)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身体素质,体育课成绩良好。第九条 “三好学生” 、 “三好学生标兵”的评选(一)评选范围、具体条件及评选比例(1)评选范围:我校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2)具体条件:要求学生学习刻苦努力,成绩优秀,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本学年总成绩名列前茅,且单科成绩均合格。(3)评选比

6、例校级三好学生人数不超过有资格参评学生人数的 10%;校级三好学生标兵 20 名,从校级三好学生中评选产生;市级三好学生(名额以每年天津市下发评优文件为准)从校级三好学生标兵中选拔产生,经学校评审后,报送天津市教委评审。(二)奖励办法校级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标兵由学校颁发荣誉证书;市级三好学生由市教委颁发荣誉证书,并由市教委和学校各发放奖励金每人 1000 元。第十条 “优秀学生干部” 、 “优秀学生干部标兵”的评选(一)评选范围、具体条件及评选比例(1)评选范围:我校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中的学生干部。(2)工作努力,成绩显著,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本学年学习成绩优良且单科成绩均合

7、格。(3)评选比例 校级优秀学生干部人数不超过有资格参评学生人数的 4%(其中校学生会的名额不超过其学生干部总数的 0.5%,各学院学生会名额 4 名) ;校级优秀学生干部标兵 20 名,从校级优秀学生干部中评选产生;市级优秀学生干部(名额以每年天津市下发评优文件为准)从校级优秀学生干部标兵中选拔产生,经学校评审后,报送天津市教委评审。(二)奖励办法校级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干部标兵由学校颁发荣誉证书;市级优秀学生干部由市教委颁发荣誉证书,并由市教委和学校各发放奖励金每人 1000 元。第十一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一)评选办法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由学生自主申报,学院要在广泛听取班级同学和任课教师

8、的意见的基础上初评、公示后向校学生处报送名单及相关材料。(二)评选范围、具体条件及评选比例(1)评选范围:我校有正式学籍,并能取得毕业资格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2)评选比例不超过有参评资格学生人数的 10%。(3)具体条件:热爱学校,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刻苦,综合成绩排名在本专业前 20%;本科毕业生通过国家英语四级;研究生通过国家英语六级。就业态度端正,具有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择业观;能正确认识和处理个人志愿与国家需要、个人成长与事业发展的关系。在校期间曾获得以下荣誉称号:校级(及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称号。因违反校规校纪,曾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的学生不能参评。

9、(三)奖励办法:由学校颁发优秀毕业生荣誉证书,另给本科获奖学生发放奖励金每人 400 元。第三章 奖学金的设置、评定及奖励办法第十二条 我校的学生奖学金包括国家、天津市、学校设立的奖学金和社会奖学金。(一)国家设立的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两种。(二)天津市设立的奖学金为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三)学校设立的奖学金包括新生奖学金、校长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和学科竞赛奖励金四种。(四)社会奖学金是由热心于学校发展和人才培养的海内外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个人捐资设立的奖学金。社会奖学金奖励办法见附表 1。第十三条 各项奖学金评定的基本条件(一)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

10、本原则;(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无违法违纪行为;(三)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有良好的道德品质,积极要求进步;(四)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求实创新,勇于实践,学习成绩优秀;(五)热爱集体,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有意义的活动;(六)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身体素质,体育课成绩良好。第十四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的评定(一)国家奖学金由教育部出资设立,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 8000 元。(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天津市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 5000 元。(三)天津市人民政

11、府奖学金由天津市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 8000 元。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具体评选条件、评选名额以每年下发的评选细则为准。第十五条 新生奖学金的评定新生奖学金是奖励第一志愿报考天津工业大学,高考文化总投档分数达到该生生源省理工类第一名的学生。由校招生就业处认定获奖学生名单,报学生处备案,由学校颁发荣誉证书,并一次性发放奖学金每人 2000 元。第十六条 校长奖学金的评定校长奖学金是用于奖励品学兼优,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的综合性奖学金。(一)评定办法校长奖学金评选由个人申报、学院初评推荐,报学校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审核确定。(二)评奖比例

12、和奖励办法(1)校长奖学金一等奖:每人每学年 1600 元,按参评学生人数的 3%评选。(2)校长奖学金二等奖:每人每学年 1000 元,按参评学生人数的 7%评选。(3)校长奖学金三等奖:每人每学年 500 元,按参评学生人数的 15%评选。(4)奖励办法:由学校颁发荣誉证书,并发放奖学金。第十七条 单项奖学金的评定单项奖学金是学校为充分鼓励学生发挥特长、发展个性而设立的奖项,分为学业突出类、道德高尚类、社会活动类三种。单项奖学金由各学院结合学科特点和学生情况自行设立。各学院的单项奖学金评选条例(包括评选条件、评选程序、奖励金额、受奖比例等)须严格按照单项奖学金评审类别和额度要求制定,并于每

13、年 7 月初上报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一)评定办法单项奖学金评选由各学院根据各自的评选办法评选,并报送学生处审核,由学校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确定。(二)参评条件(1)学业突出类:学生学习努力,成绩优秀或在学习方面被认为有突出进步。(2)道德高尚类:学生在助人为乐、见义勇为、拾金不昧、抢险救灾、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等方面有突出表现。(3)社会活动类:学生在代表天津市或学校、学院参加的具有一定影响的正式活动和比赛中取得突出成绩、做出重要贡献;或在社会工作中任期满半学年(及以上) ,并做出突出成绩。各单项奖学金的评奖具体条件由各学院自行制定,报学生处备案,并向学生公布。(三)评奖比例和

14、奖励办法三类单项奖学金的获奖总人数不超过参评学生总数的 5%,具体由各学院根据情况自行确定。奖励标准为每项每人 400 元。第十八条 学科竞赛奖励金的评定具体以当年通知为准。第十九条 社会奖学金的评定奖励办法具体如下:表 1奖励名称 奖励金额 受奖人数 限定学院或专业特等奖 10000 元/人 2 人一等奖 4000 元/人 9 人二等奖 3000 元/人 18 人香港桑麻基金会奖学金三等奖 2000 元/人 30 人与纺织行业相关专业的学生:纺织学院、艺术学院、机电学院、材化学院纺织之光奖学金 8000 元/人 15 人 与纺织相关专业的本科生特等奖 8000 元/人天津市王克昌奖学金 单项

15、奖 2000 元/人根据市教委通知确定 专业不限创新奖 2000 元/人创业奖 2000 元/人天津市创新创业奖学金 特等奖 10000 元/人根据市教委通知确定 专业不限特等奖 5000 元/人 3 人一等奖 3000 元/人 9 人二等奖 2000 元/人 12 人金百合奖学金励志奖 2000 元/人 15 人非织造材料与工程专业全日制硕士、本科生乌斯特奖学金 5000 元/人 8 人 具有正式学籍的纺织工程专业本科生和研究生特等奖 8000 元/人 1 人一等奖 6000 元/人 7 人汇川技术奖学金二等奖 4000 元/人 12 人电气学院本科生、研究生新兴“定忠”奖学金 5000 元

16、/人 4 人 纺织学院本科生第四章 各类荣誉和奖学金的管理与监督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各类荣誉称号评选和奖学金评定:(一)学年度内必修课和限选课考试成绩有一门及以上不及格或未通过;(二)学年度内未修满最低学分数;(三)因违反校规校纪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尚未解除者。第二十一条 校长奖学金主要考察参评学生学年度综合成绩,按照综合成绩由高到低排名进行评选。综合成绩=学习成绩+ 奖励分其中学习成绩为学年度平均学分绩,具体计算详见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有关成绩记载的条款;奖励分总分不超过 10 分,奖励分具体评定办法由各学院自行制定,报学生处备案,并向学生公布。第二十二条 各类荣誉评选和奖学金评

17、定的工作流程(一)我校的评优评奖工作在每年 9-10 月份集中进行,学科竞赛奖励金在每年 3 月评定,优秀毕业生在每年 3-4 月份评选。具体要求以每年的评选通知为准。(二)学生个人和集体荣誉称号,由学生或班级代表在学院申报,学院要在广泛听取同学和任课教师的意见基础上初评、公示后向校学生处报送名单及相关材料。(三)各类奖学金和荣誉称号经校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均需公示,广泛听取意见。经公示没有异议后,进行表彰。其中,各类社会奖学金需报相应社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四)获得第二章和第三章规定的荣誉称号或奖学金(学科竞赛奖励金除外)的集体和个人,由学校颁发证书并在全校通报表扬。学校表彰文件存入学

18、校档案馆,学生所受各类奖励的登记表存入学生本人档案。(五)各类奖励金(学科竞赛奖励金除外)于每年 12 月 30 日之前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学科竞赛奖励金于每年 5 月 30 日前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所有奖励金统一通过银行代发。第二十三条 有关奖学金和荣誉称号兼得的规定(一)天津市王克昌奖学金、天津市创新创业奖学金、校学科竞赛奖励金与其他奖学金、荣誉称号均可兼得。(二)国家奖学金、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与其他奖学金(本条第一款所列奖学金除外)不兼得。(三)各类社会奖学金不能兼得,社会奖学金与其他奖学金(本条第一款所列奖学金除外)不兼得。(四)校长奖学金与学业突出类单项奖学金不

19、兼得,校长奖学金、单项奖学金与其他奖学金的荣誉均可兼得。第二十四条 各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各种荣誉称号和奖励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各级各类奖励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各学院必须将各类奖学金的初评结果在本单位公示 3 天,有异议者,可在公示期间向各学院提出申诉,该学院应在接到申诉后 3 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如学生对学院答复仍有异议,可在本学院答复后 3 天内向校学生处提起书面申诉,校学生处应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后 3 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意见,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学生本人。此处理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第二十五条 对已获各种荣誉称号、各类奖学金的学生,凡发现有材料虚假、欺骗组织等行为,学校将撤销其所得奖项,追缴已发奖励金,并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被批准的优秀毕业生,若出现学习成绩不良或在就业等方面有不符合优秀毕业生行为的,学校将取消其优秀毕业生资格,并追缴已发放的奖励金。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六条 其他类学生参照此办法执行。第二十七条 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如遇本办法规定未涉及的其他情况,由学院上报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由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15 级学生开始实施。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重点行业资料库 > 1

Copyright © 2018-2021 Wenke99.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26746号-2  

公安局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38302330469号

本站为C2C交文档易平台,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服务中间平台,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若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刻联系网站客服并提供证据,平台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