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国税政策指引之-房地产预售、保险代理人、补开普票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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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全面推行营改增税收政策指引(一)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款开票问题为不影响购房者正常办理业务,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在收到预收款时,向购房者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待购房交易正式完成后,购房者以财政票据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换取增值税发票。如果房地产企业在预收款时开具了发票,应按照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二、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跨县(市、区)的问题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目前出台的营改增政策中,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跨县自行开发的新房地产项目(2016年5月1日后开工的)是否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并未进行相关规定。本着不改变现有财政利益格局的原则,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每个项目所在地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年销售额标准以上应登记为一般纳税人,领用发票,独立计算和缴纳税款。各地国税机关应积极配合房地产项目主管部门,做好项目所在地房地产企业涉税相关事项。三、关于保险公司代理人佣金汇总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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