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第一章 总则第1.0.4条建筑耐久年限以主体结构确定的建筑耐久年限分下列四级:一级耐久年限100以上适用于重要的建筑和高层建筑。二级耐久年限50100年适用于一般性建筑。三级耐久年限2550年适用于次要的建筑。四级耐久年限15年以下适用于临时性建筑。第1.0.5条民用建筑高度与层数的划分一、住宅建筑按层数划分为:13层为低层;46层为多层;79层为中高层;10层以上为高层。二、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总高度超过24m者为高层(不包括高度超过24m的单层主体建筑)。第1.0.8条无标定人数的建筑一、建筑物除有固定座席或有尺寸排列并标明使用人数外,对无标定人数的建筑均应按有关专项建筑的设计规范核算并标明人数。二、公共建筑中为主体使用部分配置的辅助面积,当其面积与主体使用部分相接近,并有可能与主体使用部分同时开放作其它用途时,则该建筑物的安全疏散出口宽度和数量,应按两部分人数叠加计算。三、使用人数无控制的公共建筑,应按可能最多人数计算安全出口的宽度和数量。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