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农村信用社社团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全辖农村信用社的整体功能,更好地支持农业产业化项目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拓展农村信用社信贷资金投放渠道,解决单一法人机构资本金不足的问题,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结合辖内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社团贷款是由辖内多家法人信用社(简称成员社)组成,采用同一贷款协议,按统一商定的期限、利率等条件,向同一借款人提供信贷资金的方式。第三条 社团贷款的组织协调,由成员社的上一级管理机构负责。即:成员社为基层法人信用社的,其组织协调者为区联社;组织协调者的主要职责有:1、审查社团贷款的投向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2、审查参与社团贷款的各成员社,是否符合社团贷款的贷款人条件;3、负责接受社团贷款成员社的咨询;4、负责做好社团贷款报备咨询项目的调查分析工作;5、组织协调各成员社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第四条 社团贷款适用于符合贷款条件,数额较大的中长期贷款和短期贷款。社团贷款的成员社必。1、严格执行社团贷款协议,保证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