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协杂志案例之直接前后手相对无因的法律适用清徐某洗煤公司诉山西某汽车公司确认票据权利案【裁判书文号】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2009)杏民二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案由】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案情简介】这是一起涉及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的案例。2008年8月28日,清徐县某洗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洗煤公司)与东盛公司签订煤炭买卖合同,向东盛公司销售精煤,东盛公司向洗煤公司交付了一张票号为GA/04银行承兑汇票。该汇票的出票人为东盛公司,收款人为洗煤公司,票面金额为100万元,付款行是中国光大银行太原分行,汇票出票日期为2008年8月28日,汇票到期日为2009年2月28日。洗煤公司取得汇票后在汇票背面背书人栏内签章,后洗煤公司称将该汇票丧失。2008年9月22日洗煤公司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山西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汽车公司)作为第二背书人在该汇票上签章,将票据交给上汽通用五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上汽五角公司),上汽五角公司于2008年12月3日被告知该汇票已经于2008年9月23日办理挂失,后上汽五角公司将该汇票退回汽车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