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夏茅汽车站公交配套场地改造工程合同合同编号:309SH2014- 工-1甲方(发包人) :广州中运客运站场管理有限公司夏茅汽车站 乙方(承包人) : 丙方(付款人):广州市交通站场建设管理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相关规定,结 合本工程具体情况,三方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夏茅汽车站公交配套场地改造工程 工程地点:夏茅汽车站(广州白云区广花公路西侧,夏茅地段) 工程内容:公交配套场地改造工程,具体详见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承包范围:发包人提供的本合同工程施工图范围内的工程内容,本工程要求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并承担 设计费用支
2、付。2开工日期:以发包人的开工通知为准 竣工日期:以发包人的开工通知之日起计 20 日历天内 总日历工期天数:20 日历天 3质量等级:合格 4合同价款:¥ 元(含暂列金¥40000 元)第二条 图纸1图纸提供日期:开工日期前七天内由发包人提供 22图纸提供套数和要求:壹套 第三条 发包人驻工地代表1甲方现场管理代表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及其他事宜,监督检查工程质量、 进度, 负责设计图纸变 更、工程期间的质量检查验收、工程进度款的申请及与工程相关的其他事宜。2实行监理的工程师姓名 (以分包人书面通知为准)及其被授权范围:2.1 主持工程建设中有关单位的日常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经发包人
3、批准。2.2 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发包人批准。2.3 征得发包人同意后,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 24 小时内向发包人作出书面报告。2.4 检验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2.5 工程款支付以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认后,报发包人批准。2.6 施工进度更改,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发包人批准。2.7 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署意见后,
4、报发包人批准。2.8 一切与投资控制有关的事项,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后,报发包人批准。32.9 经发包人同意,总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从工地撤换不能胜任其职务或玩忽职守人员。没有总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的意见,前述人员不得再承担本工程中任何工作。 第四条 承包人驻工地代表及权限承包人委派 为驻工地代表,负责 工程质量进度和安全施工事宜,其行为视为承包人的行为,对承包人具有 约束力。第五条 发包人工作1施工场地具备开工条件和完成时间的要求:施工现场已完成三通一平。2水、电、 电讯等施工管 线进入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开工日期前三天内提供水、电源联结点,提供量可 满足正常施工的需要。 3施工
5、场地内主要交通干道及其与道路的开通时间和起止地点:承包人施工机械及车辆可从站场出入口通道进出。4会审图纸和设计交底的时间:开工日期前二天内。 5其他约定:5.1 开工前完成审批承包人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5.2 工程完工后负责办理竣工结算。5.3 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并承担有关费用。第六条 承包人工作1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 时间和份数:开工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材料设备进场计划并送发包人审查批准后执行。2施工防护、安全生 产、施工 场地整洁卫生的要求:2.1 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经发包人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发包人承担由
6、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4任造成的罚款除外。2.2 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提出保护方案,报发包人批准同意后实施,若承包人保护不力而发生事故,则一切 责任及经济损失由承包人负责。2.3 保证施工现场清洁符合有关规定,承担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施工中负责场容卫生,材料堆放整齐,道路交通畅通。工程交工前清理好现场(包括建筑物及相关场地的余土、建筑材料、垃圾、生产和生活临时设施的清除),做到工完场清。3成品保护的要求: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负责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 费予以修复,发包人提前使用后发生损坏的修理费用,
7、由发包人承担。4其他约定:按发包人提供的用水、用电接驳点接表,凭读数按月向发包人属下分公司缴付水电费。5.乙方向甲方申请工程款支付时,开具工程发票抬头内容必须为广州市交通站场建设管理中心。第七条 付款人工作1、 丙方按照甲方确认的项目设计进展情况办理资金拨付工作,价款将直接支付至乙方。2、丙方支付各阶段工程款时,乙方须提前 5 个工作日分阶段提交给甲方各阶段工程费的正式发票和付款申请(发票抬头内容为广州市交通站场建设管理中心),甲方在收到发票并审核乙方交付设计成果和发票数据合格无误后提请丙方按第二条约定进度支付乙方工程费。乙方提供的发票须合法、有效,否则 丙方有权不予支付。第八条 延期开工5因
8、不可抗力等非承包人原因而延期开工,经发包人及监理签证认可后,可相应顺 延。 第九条 暂停施工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 48 小时内提出书面管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 第十条 工期延误因不可抗力等非承包人原因所延误的工期经发包人及监理签证认可后,相应顺 延。第十一条 检查和返工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
9、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第十二条 隐蔽工程、中间验收中间验收部位和时间:隐蔽工程在承包人自检后填制纪录表(范围、数量、质量等),持表通知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检查。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接通知后 24 小时内到场验收,经验收合格并符合设计要求时由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承包人签字后方进行下一工序的施工。如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不按时验收,承包人可自检,确认合格后即可隐蔽施工,发包人应予承认。若事后 发包人提出复查,复查合格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期予以顺延;复查结果不合格,返修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第十三条 验收和重新检验6工程验收以施工图、图纸会审纪录、有关变更的书面文件、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
10、验标准为依据。第十四条 合同价款的调整1调整的条件:因 设 计 变 更 、现 场 签 证 或 会 议 纪 要 中 允 许 调 整 价 格或 工 程 量 的 工 程 内 容 ,必 须 得 到 建 设 单 位 和 现 场 监 理 工 程 师 的 书 面 确 认 。2调整的方式:2.1 由 承 包 人 按 发 包 文 件 中 的 报 价 编 制 办 法 编 制 变 更 部 分 的 预 (结 )算 书 ,送 发 包 人 、监 理 公 司 及 有 关 部 门 审 查 ,确 定 合 同 价 款 的 增 减 ,若 工程 增 减 工 作 量 超 过 合 同 总 价 10 ,且 5 万 元 (含 5 万 元 )
11、以 上 ,须 签 订 补充 合 同 后 方 可 作 为 工 程 预 付 款 和 进 度 款 拨 付 的 更 改 依 据 。2.2 工程量清单内的项目按发包价总价综合单价包干。措施项目费总价包干;规费、税费按国家规定计取。关于变更的处理,当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量清单中工程主材的品牌、材质、规格和设备的型号、规格时,只调整该清单单价分析中工程主材的价格,其余人工,机械及费率均不做调整。2.3 当工程清单中没有适用,类似的单价及特别规定时,计价办法如下:建筑与装修部分参考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 年);安装工程参考广东省安装综合定额(2010 年);市政工程参考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
12、010 年);取费按发包清单费率,人工、材料、机械价格的确定原则如下:A、人工费单价按发包价单价。B、发 包文件中有的材料,按 发包文件中的材料价格执行,且不高于发包价编制期间广州市定额站颁布的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综合价7格及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发包文件中没有的材料,按施工期间广州市定额站颁布的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综合价格的价格或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下浮 15%后的价格;或者由承包人提交样板、报价、供应商(三家以上)等资料,由监理及发包人审定。C、发 包文件中有的机械执行发包文件的机械单价;否则按施工期间广州市定额站颁布的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机械台
13、班指导价格计算机械单价。第十五条 工程预付款签 订 合 同 后 10 天 内 发 包 人 按 合 同 价 (扣 除 暂 列 金 )的 30%向 承 包 人支 付 工 程 备 料 款 (即 ¥ 元 )。第十六条 工程款支付工 程 完 工 之 日 起 ,十 五 天 内 发 包 人 按 合 同 价 (扣 除 暂 列 金 )的40%(同 时 限 支 付 至 实 际 完 成 工 程 量 的 70%)作 为 工 程 进 度 款 支 付 给 承 包人 ,当 工 程 通 过 发 包 人 验 收 合 格 之 日 起 ,十 五 天 内 发 包 人 向 承 包 人 再 支付 合 同 价 (扣 除 暂 列 金 )的
14、15%(同 时 限 支 付 至 实 际 完 成 工 程 量 的 85%)的工 程 进 度 款 ,工 程 结 算 后 ,发 包 人 二 十 天 内 向 承 包 人 付 至 结 算 价 的95%,本 工 程 保 留 结 算 价 的 5%作 为 工 程 的 保 修 金 ,保 修 期 (2 年 )满 后 经发 包 人 和 承 包 人 双 方 验 收 合 格 ,发 包 人 将 保 修 金 一 次 性 无 息 支 付 给 承 包人 。第十七条 设计变更施工中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必 须 得 到 发 包 人 和 现 场 监 理 工 程 师 的书 面 确 认 ,并 按 有 关 规 定 完 善 变 更 手 续 。
15、施工中承包人不得 对原工程设8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第十八条 竣工验收1承包人提交竣工资料和验收报告的时间:工程完工后十五天内。2承包人提交竣工图的时间和份数:工程完工后十五天内提供肆套。第十九条 竣工结算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在 30 天内向发包方提交工程结算及竣工资料,发 包人在 120 天内完善结算手续并按规 定支付结算款。第二十条 保修 承包人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的保修项目、内容、范围期限及保修金额和支付办法,进行保修。1保修期从发包人在验收合格记录上签字之日算起。2本工程保修期按国家建设部 80
16、 号令执行,保修期为两年。3承包人在向发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发包人出具质量保修书, 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4保修期间,承包人 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 3 天内派人修理,否则,发包人可委托其他单位或人员修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第二十一条 争议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双方选择以下第 二 项作为争议解决方式:(一)向广州仲裁委 员会申请仲裁;(二)向发包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二条 违约1.违约的处理:91.1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 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
17、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2 承包人有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时,工期不予顺延,承包人除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发包人为实现该赔偿支出的全部费用)。2违约金的数额: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每拖延一天,罚款 500 元,最高不超 过结算总造价 5%。3发包人可解除合同的情形及处理:3.1 发包人若发现承包人在工程形象进度上拖延工期超过合同总工期的 10,或在工程上存在重大质量问题时,发 包人及监理公司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在 7 日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 纠正,否则发包人有权采取措
18、施直至终止合同,更换施工队伍,因此造成的一切 损失均由承包人负责。3.2 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第二十三条 索赔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第二十四条 安全文明施工施工期间,承包方必需在施工范围装设封闭围栏及警告标志,不得超越指定的施工范围进行施工,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凡施工期间发10生的施工质量,安全事故,概由承包人负责并应立即报告发包人和有关部门以配合及时处理。第二十五条 地下障碍和文物1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
19、由承包人负责按规定处 理并承担费用。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 应责任。 2 .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提出处理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第二十六条 不可抗力不可抗力发生后,承包人应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并在 24 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及监理公司通报受害情况、损失情况和清理、修复的费用。灾害继续发生, 承包人应每隔 10 天向发包人及监理公司报告一次灾害情况,直到灾害结束。发包人应对灾害处理提供必要条件。因灾害发生的费用由双方分别承担:1. 工程本身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2. 人员伤亡由其所属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3. 造成承包人设备、机械的损坏及停工等损失,由承包人承担;4. 所需清理修复工作的责任与费用的承担,双方另签补充协议约定。第二十七条 保险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第二十八条 合同生效与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