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河道分级管理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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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宁波市河道分级管理实施办法一 总 则第一条 (目的)为明确河道分级管理职责,加强河道管理保护,保障防洪排涝安全,改善城乡水域环境,根据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 、宁波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 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和其它水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规划、监管、养护和其它相关管理活动。第三条 (分工) 本市河道分级管理实行水系统一、区域分级和属地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河道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县(市)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所在行政区域内的河道监督管理和日常管理工作;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按照其职责权限负

2、责所在区域内的河道日常管理工作。第四条 (职责)河道监督管理职责为:宣传贯彻河道管理法律法规、制定河道管理相关制度、编制河道专项规划、组织河道水资源调度、审批管理涉河建设项目和取水、实施巡查监督和行政执法等。河道日常管理职责为:宣传贯彻河道法律法规、组织河道巡查、做好河道设施养护、落实河道保洁、制止涉河违法违章行为。第五条 (分级)本市河道分为市、县、镇、村四级。2市级河道的确定,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县级以下河道分级方案由县(市)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级河道根据管理需要可以划分为市级直管河段和监管

3、河段,分别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河道管理机构和所在行政区域县(市)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市级直管河段和监管河段的具体划分纳入河道分级方案。二 规划和控制第六条 (规划)市级河道的专业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改、规划等有关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其它河道的专业规划由所在县(市)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当地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河道的专业规划包括河道整治规划和河道控制性规划等。河道整治规划是实施河道及配套设施建设的依据,河道控制性规划是涉河建设项目控制的依据。县(市 )、区可根据实际开展镇、村级河道水域保护规划的编制,促进镇、

4、村级河道的保护。第七条 (控制) 河道专业规划确定的内容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实行规划控制。县(市)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当地规划、国土等部门做好3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规划控制,并接受上级相应部门的监督。第八条 (整治) 沿河道的建设项目,需符合河道整治和控制规划要求。建设项目应当将用地范围涉及的河段整治内容纳入建设项目计划,并同时设计、施工和验收。三 许可和监管第九条 (涉河) 在各级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需经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属于政府审批的项目,在项目选址阶段应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预审意见,在初设报告审批之前必须取得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涉河

5、建设项目同意书;属于政府核准的项目,在办理项目核准前必须取得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涉河建设项目同意书;其它项目,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必须取得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涉河建设项目同意书。市级河道的涉河建设项目由所在县(市)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它河道的涉河建设项目由所在县(市)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十条 (占河) 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占用河道面积在 5000 平方米以上、非基础设施和其它建设项目占用河道面积在 3000 平方米以上的,应当编制防洪影响评价报告,占用河道方案由所在县(市)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一条 (取水)

6、 直接从河道内取水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4向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属于政府审批的项目,在可研报告审批之前必须取得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取水许可同意书;属于政府核准的项目,在办理项目核准前必须取得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取水许可同意书;其它项目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必须取得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取水许可同意书。在市级河道内取水的,由所在县(市)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其它河道内取水的,由所在县(市)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自来水企业在河道内日取水 2 万立方米以上和其它企业在河道内日取水 1 万立方米以上的,应当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取水由所在县(市) 、

7、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规费征收由县级负责)第十二条 (调水) 跨县( 市)、区行政区域的河道调水,包括泵站翻水、碶闸排水等,必须服从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严禁县(市)、区在行政边界河道单方面设置水闸、泵站等拦水、抽水设施,确需在行政边界设置的,必须经充分论证,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第十三条 (监管) 经批准同意的涉河项目建设及取水等,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河道管理机构应制订监督管理计划,及时落实监督检查和验收。市级河道直管河段内的项目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河道管理机5构负责,其它河段和河道内的项目由所在地县(市)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级河

8、道内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情况应及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四 巡查和执法第十四条 (巡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的河道巡查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并对重点涉河工程项目和重要区域进行督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河道管理机构负责市级河道直管河段的巡查工作,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政监察机构和河道管理机构根据职责对市级河道监管河段的巡查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县(市)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巡查工作。第十五条 (执法)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的河道执法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协调,重点对重大水事纠纷和涉河违法案件进行调查处理。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河道管理机构受委托负责市级河道直管河段的水事违法案件调查取证和查

9、处工作。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政监察机构和河道管理机构根据职责受委托对市级河道监管河段的执法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县(市)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执法工作。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水事纠纷和水事违法案件,应及时上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第十六条 (清障)河道内阻碍行洪或影响河势稳定的障碍物,按照6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障碍物所在地县(市) 、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责令设障者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县(市) 、区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障,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市级河道直管河段内障碍物的清障,必要时可以由市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实施。五 养护和经费第十七条 (养护)河道养护指

10、河道疏浚、堤岸矸闸设施保养、河道管理范围绿化养护等。河道养护按照管理权限分级建立责任制,保障河道设施的正常运行。市级河道直管河段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河道管理机构负责日常养护管理工作;县(市)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落实相应河道管理机构,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河道的养护管理工作;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区域内镇级以下河道的养护管理工作。第十八条 (保洁)河道保洁内容包括河面的杂草、漂浮物和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垃圾的清理。河道保洁按照管理权限分级建立责任制,保护河道水环境。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河道保洁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所属的河道管理机构负责市级河道直管河段的保洁;县(市) 、区水行政主管

11、部门的河道管理机构应建立河道常年保洁责任制,并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保洁工作进行监督指导;镇(乡 )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7负责本区域河道的日常保洁工作。县(市 )、区行政边界河道的保洁分工由相关县(市)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商确定,并将方案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协商有分歧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协调确定。河道保洁人员发现责任范围内的涉河违法行为应及时向相应河道管理机构举报。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河道保洁制度中予以明确和鼓励。第十九条 (生态)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探索和实施河道生态修复和治理的措施和机制,通过工程和生物措施改善河道水环境。第二十条 (经费) 河道管理经费包括河

12、道监督管理资金和河道日常管理经费。河道管理经费应列入各级年度财政预算,确保河道的长效管理的落实。市级河道直管河段的管理经费由市财政负担;市级河道监管河段的管理经费由所在县(市) 、区财政负担,市级财政予以适当补助;县级以下河道的管理经费由同级财政负担,上级财政予以适当补助。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河道管理机构、镇(乡 )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实施河道监督管理的,应当负责落实管理工作所需的经费。8附件:市级河道:1、甬新河(甬新闸至杭甬高速河段为市直管河段,其它为监管河段)2、慈江(全部为监管河段)3、小浃江(全部为监管河段)4、东江(全段为监管河段)5、界牌河(全部为监管河段)

13、6、后塘河(全部为监管河段)7、前塘河(全部为监管河段)8、南塘河(全部为监管河段)9、西塘河(全部为监管河段)10、江北大河(全部为监管河段)划分原则:涉及县(市)区行政边界或与重要矸闸配套的主要行洪排涝河道9宁波市市级河道(直管河段)名称及起讫地点起讫地点序号河道名称起 讫所在区域 市直管段1甬新河 高楼张堰 甬新闸奉化、鄞州、江东、高新区甬新闸至杭甬高速2慈江 姚江 蟹浦大闸余姚、江北、镇海3 小浃江 后塘河 浃水大闸 鄞州、北仑4 东江 高楼张堰 方桥三江口 奉化、鄞州5界牌河 莫枝堰 界牌碶东钱湖、鄞州、高新区6 后塘河 三溪浦 大石碶 鄞州、江东7 前塘河 长山河 道士闸 东钱湖、鄞10州江东8 南塘河 洪水湾 澄浪闸 鄞州、海曙9 西塘河 湖泊河 澄浪闸 鄞州、海曙10 江北大河 慈江 孔浦大闸 江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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