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事项实施清单8-8.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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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行政权力事项实施清单 8-8核准向环境中排放含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废气、废渣排放量1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2 基本编码3 实施编码主项名称 核准向环境中排放含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废气、废渣排放量4 事项名称子项名称5 实施主体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6 实施主体 性质 法定机关7 承办机构 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窗口8 联办机构 无。9 办理地点 南宁市青秀区怡宾路 6 号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 3 楼环境保护厅窗口。10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 9:00-12:00、下午 13:30-16:30咨询电话 07715773921/559534611 咨询及监督电话监督电话 077157759

2、17/559584512 设定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003 年 6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3 年 6 月 2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 号公布,自 2003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 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的单位向环境排放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的放射性废气、废液,应当向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放射性核素排放量,并定期报告排放计量结果。2.广西壮族自治区放射性废物管理暂行办法 (桂环字2002 36 号)第九条 向环境中排放含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废气、废渣,必须报经自2治区辐射环境监督管

3、理机构核准。13 实施对象广西壮族自治区辖区范围内从事下列伴有电磁辐射或放射性实践活动的单位或个人:(一)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二)建设伴有电磁辐射或放射性的建设项目、设施;(三)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和加工利用。14 行使层级 自治区级管理。15 权限划分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003 年 6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3 年 6 月 2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 号公布,自 2003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 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的单位向环境排放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的放射性废气、废液,应

4、当向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放射性核素排放量,并定期报告排放计量结果。2.广西壮族自治区放射性废物管理暂行办法 (桂环字200236 号)第九条 向环境中排放含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废气、废渣,必须报经自治区辐射环境监督管理机构核准。16 行使内容1.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的单位向环境排放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的放射性废气、废液,应当向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放射性核素排放量,并定期报告排放计量结果。2. 向环境中排放含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废气、废渣,必须报经自治区辐射环境监督管理机构核准。17 通办范围 无。法定办结时限 无。18 办结时限承诺办结时限

5、 5 个工作日。19 实施条件 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的单位向环境排放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的放射性废气、废液。20 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目录、申请书详见附件 2、3。环节名称 现场检查。21特殊环节(含 中 介 服务 ) 办结时限 20 个工作日。322 审查方式 及标准审查方式:一、书面审查。标准如下:(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2.文书应使用 A4 型纸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 A4 或 A3 型纸对开正

6、面印制;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 A4 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 型纸的规格装订;2.“证明文件”、 “身份证复印件 ”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二、现场核查。标准如下: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放射性废物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产生放射性废物的单位或者个人应采取措施,防治或减少对环境放射性污染。防治放射性污染的设施必须保持正常运行,确保向环境排放含

7、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废气、废渣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关闭、拆除或闲置防治放射性污染设施、场所,必须先经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关闭放射性废渣贮存坝必须进行土地复垦。产生放射性废物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包括转产、退役)以及放射性废渣坝的选址,必须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 ,经所在地县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防治放射性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经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23 办理流程 详见附件 1。24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25 收费标准

8、及其依据是否收费 不收费。4收费标准 无。收费依据 无。26 结果名称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 XXX 单位向环境中排放含放射性物质的函。27 结果样本 见附件 4。28 办件类型 承诺件。29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30 预约办理 不可预约。31 网上支付 不可网上支付。32 物流快递 邮寄/自取。33 运行系统 自治区政务服务通用软件系统。34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注意事项:申请材料必须附上本单位应急方案。35 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监管责任:核实信息、监督检查。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36 追责情形因

9、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对符合条件的不予接受;2对不符合的予以接受;3监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37 备注5廉政风险点附件:1. 核准向环境中排放含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废气、废渣排放量流程图2. 申请材料目录3. 申请书示范文本4. 批复样本风险点数量 表现形式 等级 防控措施 责任人审查环节:对特定关系人的材料审查不严格、不公正低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自治区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负责人审核环节:对特定关系人的申请材料不按照规定进行严格审核低 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处 承办人和负责人现场审核环节:对特定关系人的申请条件不

10、按照规定进行严格审核中评审专家,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处承办人和负责人4对不符合的予以同意排放 高1.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2.加强对工作人员教育和培训. 分管厅领导或授权审批人6附件 1核准向环境中排放含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废气、 废渣排放量流程图(法定办结时限:无,承诺办结时限 5 个工作日)申请人提出申请不属于本厅职权范围的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决定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

11、人补正的全部内容办公室制作决定文件(限 2 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窗口承办人通知申请人并送达决定文件(限 2 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承办人审查(限 2 个工作日)自治区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组织有关单位现场核查、审核申请资料(限 20 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承办处室负责人审核(限 1 个工作日)分管厅领导审定,做出同意或不予同意决定(限 2 个工作日)7附件 2申请材料目录序号 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材料依据 材料类型(原件 /复印件) 是否需电子材料 份数 规格 必要性及描述 来源渠道 签名签章 要求 备注1 排放申请书 原件 否 2 份 A4 纸 必要 申请人

12、 自备 单位盖章2 核算材料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 号)第四十一条2.广西壮族自治区放射性废物管理暂行办法(桂环字2002 36 号)第九条原件 否 2 份 A4 纸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单位盖章8附件 3单 位关于核准向环境中排放含放射性物 质的废水、 废气、废渣排放量的申请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我公司(单位)项目已于 年月日建成投产,配套环保设施同时建成并投入使用,并报自治区环保厅批准(桂环审号),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现将项目向环境中排放含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废气、废渣排放量的有关申请资料报送贵厅,请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予以核准。联系人:。联系电

13、话:077- 136。单位(盖章)年 月 日9附件 4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环 境 保 护 厅桂环函 2017?号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环 境 保 护 厅 关 于 XXX单 位 向 环 境 中 排 放 含 放 射 性 物 质 的 函XXXX 单位:单位关于核准向环境中排放含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废气、废渣排放量的申请(以下简称“申请” )及 应急预案等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查,意见如下:一、批准你单位申请中向环境中排放含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废气、废渣排放量。二、你单位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严禁向环境排放不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的放射性废气、废液、废渣,确保环境安全。(二)加强环境保护管理工作,落实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102017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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