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国际收支统计之星评选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有效推进国际收支统计工作,充分调动国际收支统计人员的积极性,进一步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国际收支统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评选范围包括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先进单位评选对象为外汇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 各分局” )、中心支局、县级支局和金融机构总部及其分支机构。先进个人评选对象为各分局、中心支局、县级支局和金融机构总部及其分支机构从事国际收支统计及相关工作者。第三条 评比内容是指国际收支统计工作的相关内容,包括国际收支统计申报、银行结售汇统计、外汇形势
2、分析和专题调研。其中,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包括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间接申报)、 汇兑统计申报、贸易信贷调查、出口换汇成本监测等与国际收支统计相关的内容;银行结售汇统计包括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结售汇综合头寸。第四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以下简称“收支司” )与中国统计学会国际收支统计分会(以下简称“ 分会” )联合成立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 评委会 ”)负责组织、协调和指 导评选工作。评委会由分管国际收支统计工作的局长任顾问,国际收支司主要负责人、分会会长任组长,国际收支司分管统计工作的副司长任副组长,分会常务理事、分会秘书长、分会常务副秘书长、国际收支司相关处处长和分会 2 理
3、事为组成成员。评委会办公室设在国际收支司,负责具体实施评选工作。各分局应成立相应的评选领导小组。第二章 评选原则与标准第五条 评选原则如下:(一)激励先进,兼顾全面。(二)以出色完成统计工作任务为主要依据,以推荐上报的先进经验和先进事迹为重要参考,参照年度考核标准进行全面考评和综合平衡。(三)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公平。第六条 外汇局各分支局先进单位评选标准包括:(一)认真贯彻执行国际收支统计各项规章制度,切实有效加强对辖内金融机构的指导和管理。(二)高度重视国际收支统计工作,在部门设置、人员配备等方面与承担的国际收支统计工作相适应,并扎扎实实开展国际收支统计宣传与培训。(三)及时、准确提
4、供以统计数据为基础的信息服务,分析判断宏观调控政策等因素对辖内外汇形势的影响。(四)能够高质、高效完成上级局安排部署的各项统计工作及其它工作任务。(五)国际收支统计工作表现突出,在上级局考核评比中成绩优异。(六)评委会认为应该增加的其它事项。第七条 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先进单位评选标准包括: 3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际收支统计工作相关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国际收支统计相关内控制度。(二)高度重视国际收支统计工作,在部门设置、人员配备等方面与承担的国际收支统计工作任务相适应。(三)能够认真完成国际收支统计工作,数据变动率和差错率较低,并积极配合外汇局国际收支统计工作。(四)每年定期对辖内各
5、分支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培训,并积极开展数据自查和整改工作。(五)国际收支统计考核成绩应不低于辖内平均水平且未出现违规行为,如有国际收支违规行为并被处罚的,取消当年评选资格。(六)开办外汇业务满 1 年(含)。第八条 先进个人评选标准包括:(一)爱岗敬业,尽职尽责,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二)认真履行国际收支统计工作职责,自觉遵守国际收支统计有关制度和操作规范,在国际收支统计工作相关岗位上连续工作 1年以上。(三)熟练掌握国际收支统计工作的各项法规、政策和操作规程,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较强的业务操作能力,并根据业务需要不断学习提高。(四)及时、准确、全面地完成各项国际收支统计工作任务,耐心细
6、致地解答相关人员的问题,具备较强的服务意识和业务创新意识。(五)能够深入开展国际收支和银行结售汇数据分析,及时发现数据异常情况,并及时反馈异常数据。第三章 评选组织与方式 4 第九条 年度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表彰名额各为 100 名,各分局负责辖内候选名单的推荐上报工作。(一)评选工作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年度考核相结合,如发现有任何单位或个人弄虚作假,即取消本年度评选资格。(二)评委会根据评选周期内考核情况分步分类确定各分局可推荐的名额。第一步,评委会将 36 家分局分成 A、B、C 三类:A 类分局中包含 6 家分局;B 类 分局中包含 16 家分局;C 类分局中包含 14 家分局。第二步,按类
7、确定报送名额:A 类分局可以推荐 4 家候选单位以及 4 名候选个人;B 类分局可以推荐 3 家候选单位以及 3 名候选个人;C 类分局可以推荐 2 家候选单位以及 2 名候选个人。其中,各分局推荐上报的名单中金融机构(含单位和个人)的占比不能低于50%,A 类分局可以推荐分局自身为候选单位。第十条 评选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评选时段为上年第四季度至当年第三季度。各分局以评选标准为依据,对辖内中心支局、县级支局和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进行初评,并于每年 10 月底将辖内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候选名单上报评委会办公室。被推选单位和个人须认真填写国际收支统计之星先进单位推荐表(见附表 1)或国际收支统计
8、之星先进个人推荐表(见附表 2)。第十一条 评委会按照评选标准对各分局推荐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审核,并对拟表彰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名单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统计学会网站上公示十天。第四章 表彰奖励 5 第十二条 公示结束后,由收支司和分会联名下发文件,对获奖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表彰,分别授予“国 际收支统计之星单位” 和“国际收支 统计之星 个人” 的荣誉称号,并 颁发奖牌或荣誉证书。第十三条 对于被评为国际收支统计之星的名单,收支司将择机在官方网站或其他公开媒体上予以刊登。第五章 附则第十四条 各分局可参照本办法制定辖内评选办法。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收支司与分会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09 年度起实行。附表 1:国际收支统计之星先进单位推荐表( )年度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机构名称 机构地址 6 主要负责人 联 系 人主要做法省(自治区、直 辖市、 计划单列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推荐意见公章年 月 日 附表 2:国际收支统计之星先进个人推荐表( )年度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姓 名 年 龄 民族 7 政治面貌 文化程度 职务所在部门主 要 事 迹所在单位推荐意见公章年 月 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推荐意见公章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