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重整:银行债权的无奈与对策破产重整制度主要是对一些陷入财务困境、出现经营危机的企业实施预防性保护,实现企业重生,避免企业破产带来的社会稳定问题以及债权人利益遭受更大损失的问题。这是我国企业破产法(2007年6月1日开始实施,以下简称新破产法)最重要的一个制度引进。破产重整制度在促使企业重生的同时也成为了债权人利益保护的一个新途径。在肯定其积极意义的同时,我们也看到在实施中,由于存在现有法律对债权人保护不够,地方政府干预法律程序等问题,很多企业破产重整方案表面上依法合规,但实际上却是银行不得不吞下的苦果。这一问题应该引起银行足够的重视,采取相应的对策。破产重整:银行债权的无奈与损失2009年以来,某金融机构不良信贷客户中涉及破产重整的项目有28个,不良贷款余额28.78亿元,项目平均余额达到了10279万元,金额很大。从实施结果看有以下特点:破产重整一般涉及多家债权银行且银行债权占大头从这些破产重整项目看,企业借款涉及银行多则20家以上,少则也有34家,而且金融债权占企业债务的大头,最多占至86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