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平面设计第条 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原则: 一、道路平面位置应按城市总体规划道路网布设。 二、道路平面线形应与地形、地质、水文等结合,并符合各级道路的技术指标。 三、道路平面设计应处理好直线与平曲线的衔接,合理地设置缓和曲线、超高、加宽等。 四、道路平面设计应根据道路等级合理地设置交叉口、沿线建筑物出入口、停车场出入口、分隔带断口、公共交通停靠站位置等。 五、平面线形标准需分期实施时,应满足近期使用要求,兼顾远期发展,减少废弃工程。第条 直线、平曲线的布设与连接宜符合下列规定: 一、计算行车速度大于或等于/时,直线长度宜满足下列要求: 同向曲线间的最小直线长度()宜大于或等于计算行车速度(/)数值的六倍。 反向曲线间的最小直线长度()宜大于或等于计算行车速度(/)数值的二倍。 当计算行车速度小于/,地形条件困难时,直线段长度可不受上述限制,但应满足设置缓和曲线最小长度的要求。 二、计算行车速度大于或等于/时,半径不同的同向圆曲线连接处应设置缓和曲线。受地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