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教育委员会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87)城设字第 466号(1987年9月3日)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使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能满足安全、卫生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订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及工矿区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乡村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可参照执行。第三条 托儿所、幼儿园是对幼儿进行保育和教育的机构。接纳三周岁以下的为托儿所,接纳三至六周岁幼儿的为幼儿园。一、幼儿园的规模(包括托、幼合建的)分为:大型:10个班至12个班。中型:6个班至9个班。小型:5个班以下。二、单独的托儿所的规模以不超过5个班为宜。三、托儿所、幼儿园每班人数:1.托儿所:乳儿班及托儿小、中班1520人,托儿大班2125人。2.幼儿园:小班2025人,中班2630人,大班3135人。第四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执行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