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外包装设计时应注意的法规政策(一)包装设计应包含的内容根据1993年2月22日在第七届全国人大通过的国家产品质量的法等法规的规定,作为产品包装上的标识,应有以下是个方面的内容:1.产品要有检验合格证。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厂名、厂址。进口产品在国内市场销售,必须有中文标志。3.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应当予以标明。4.限制使用的产品,应标明生产日期或失效期,包装食品必须注明生产日期、保质期或保存期。5.对于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要有警示标志或中文标示说明。6、已被工商部门批准注册的商标,其标志为(Register)或“注”。7.已被专利部门授予专利的,可在产品上注明。8.生产企业应在(产品或其说明)包装上注明所执行标准的代号、编号、名称。9.已取得国家有关质量认证的产品,可在包装上使用相应的安全或合格认证标志。10.条形码国家技术监督局已明确规定,所有进入市场交易的商品都必须实行条码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