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安全生产行政处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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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18 版)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二一八年七月关于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18 版)的修订说明一、变动情况(一)法律文件的立、改、废情况:序号 分类 新颁布 修改 正在修订未纳入 废止1 法律 22 行政法规 33 部门规章 1 23 44 地方性法规 1(二)涉及的法律 3 部、行政法规 6 部、地方性法规 1 部、部门规章规定 38 部;具体条文 188 条。具体统计如下:处罚依据(部)基准(条、款、项)分 类法律 法规 规章 合计 条 条款或项第一章 综合类 1 2 5 8 25 86第二章 中介服务类 5 5 17 56第三章 职业健

2、康类 1 4 5 30 104第四章 非煤矿山类 1 1 6 8 37 72第五章 危险化学品类 2 9 11 43 115第六章 烟花爆竹类 1 3 4 19 57第七章冶金等八大行业类 3 3 5 11第八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类 1 3 4 12 30合 计 3 7 38 48 188 531二、有关情况说明(一)本裁量权基准中的所有“以上” “以下”都包括本数, “不足”“少于” “低于” “超过”都不包括本数。(二)本裁量权基准对行政处罚不能细化、量化的条、款、项,不予摘录。(三)本裁量权基准中各规范性文件对同一违法行为的处罚出现矛盾的,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的

3、原则予以适用。(四)对于在法律条文中规定为“可以处罚”的,执法机关应以罚款为常态,不罚款为特例。目 录第一章 综合类 .1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1第二节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39第三节 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42第四节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44第五节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56第六节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59第七节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64第八节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

4、准 .66第二章 中介服务类 .69第一节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70第二节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73第三节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79第四节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86第五节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94第三章 职业健康类 .105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105第二节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149第三节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150第四节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

5、准 .165第五节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171第四章 非煤矿山类 .181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181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183第三节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194第四节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198第五节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201第六节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206第七节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行

6、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212第八节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215第五章 危险化学品类 .221第一节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221第二节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246第三节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254第四节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259第五节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262第六节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267第七节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271第八节 危险化学品重

7、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276第九节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287第十节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291第十一节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298第六章 烟花爆竹类 .301第一节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301第二节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310第三节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320第四节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326第七章 冶金等八大行业类 .342第一节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

8、全生产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342第二节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343第三节 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347第八章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类 .348第一节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348第二节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358第三节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362第四节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3661第一章 综合类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公布)由中华人民

9、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 2002年 6 月 29 日通过公布,自 2002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2014 年 8 月 31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 2014 年12 月 1 日起施行。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

10、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吊销其相应的资质。”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尚不够刑事处罚,没有违法所得的。处罚基准:对机构处十万元的罚款,吊销其相应资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二万元的罚款。2(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尚不够刑事处罚,违法所得少于十万元的。处罚基准:没收

11、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十万元以上少于二十万元的罚款,吊销其相应资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二万五千元的罚款。(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尚不够刑事处罚,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少于十五万元的。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少于三倍的罚款,吊销其相应资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二万五千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四)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尚不够刑事处罚,违法所得十五万元以上少于二十万元的。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

12、三倍以上少于四倍的罚款,吊销其相应资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三万元以上少于四万元的罚款。(五)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尚不够刑事处罚,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的。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吊销其相应资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3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

13、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基准: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五万元的罚款。(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

14、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基准: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五万元以上少于十万元的罚款。(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基准: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十万元以上少于十五万元的罚款。4(四)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

15、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基准: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

16、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任意三项以下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基准: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因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而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

17、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5(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任意三项以上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基准: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因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而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生

18、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一般事故的。处罚基准: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较大事故的。处罚基准: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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