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经济技术产业开发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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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威海经济技术产业开发区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 培 育 和 发 展 农 村 (包 括 改 制 后 的 农 村 经 济 股 份 合作 社 ,下 同 )产 权 交 易 市 场 ,规 范 农 村 产 权交易行为, 推动城乡生产要素流动, 优化资源配置, 促进农 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根据 中 华人民共和国 农村土地承包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物 权法 、农 村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流 转 管 理 办 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 合我区实际,制定本 办法。第 二条 凡在本区从事农村产权交易活动的,适用本办法。第 三 条 农 村 产 权 交 易 应 当

2、遵 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和 政策规定,并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二)坚持统筹城乡发展,集约节约利用农村资源;(三) 坚 持农民(股东)自主、 村民(居民)自治, 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股东)对农村产权的占有、使 用、收益等合法权益;(四)坚持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的性质, 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尊重农民(股东 )的交易主体地位,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强迫交易,也不能妨碍自主交易。2第 四 条 农 村 集 体 产 权 依 法 转 包 、租 赁 、转 让 、入 股 、互 换 或者以其他方式交易的, 应当在农村产权服务中心

3、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农村产权服务机构) 进行; 鼓励农村个人在农村产权 服务机构进行产权交易。第 五 条 区 农 村 产 权 交 易 监 管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是 区 农 村 产权交易的监管机构,负责对全区农村产权交易行为的指导、 协调和监督管理。 领导小组办 公室设在农经局,负 责 领 导 小 组 的 日 常 事务 ,统 筹 协 调 推 进 全 区 农 村 产 权 交 易 活 动 。区 金 融 办 负 责 研 究 制 定 农 村 各 类 产 权 抵 押 担 保 融 资 方 式方 法, 协调组织各金融机构开展农村产权抵押融资业务。第二章 交易机构第 六 条 区 农 村 产 权 交 易

4、服 务 机 构 由 区 农 村 产 权 交 易 服 务中心和各镇街农村产权服务分中心构成, 农经局、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中心的运行、指导和监督,为全区农村产权交易提供场所设施、 信息发布、 产权鉴证、 政策咨询、 组织交易等服务。其主要职责是:(一) 负 责受理农村产权交易的申请、 审核等相关事宜, 出具产权交易凭证;(二)负责农村产权交易信息的发布和成交公告;(三)为 农村产 权交易 活动提 供场地 、设施 和代办 等服务;(四) 负 责农村产权交易活3动情况的统计、 分析、 反馈及相 关资料的存档工作;(五)协调组织金融机构开展农村 产权抵押担保融资业务;第 七 条 农 村 产 权 服

5、务 机 构 应 当 搭 建 全 区 统 一 的 农 村 产 权交 易信息网站和数据库系统, 实现信息发布、 业务管理、 网络竞价交易等核心功能。第 八 条 镇 政 府 、街 道 办 事 处 及 区 直 有 关 部 门 应当引导督促农村产权到农村产权服务机构进行交易, 为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查询提供便利。第三章 交易范围、方式和程序第九条 农村产权交易服务范围主要包括:(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二) 农村集体林权 (林地使用权、 林木所有权、 山 林股权等;(三)农村集体水面养殖权、海域使用权;(四)农村集体“四荒 ”资源使用权;(五)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组织产权;(六)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所有

6、权、使用权;(七)农村农业基础设施和 大型机械设备使用权;(八)涉农知识产权;(九)其他可以依法交易的农村产权。第 十 条 农 村 产 权 交 易 可 以 采 取 协 议 、竞 价 、拍 卖 、招 标 等4方式,也可以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第十一条 凡农村村级(包括各种公司、经济股份合作社等)集体“ 三资 ”流转交易 额 500 万元以上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面积 500 亩以上的 ,必须进入区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进行交易。 集体“三 资” 流转 交易额 10 万元以上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面积 50 亩以上的, 必须进入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进行交易。对逃避上级监管、

7、暗箱操作等不按规定在区、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进行交易的违法违规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第 十二条 转让方申请转让产权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农村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二)转让方的声明与保证;(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四)产权权属的证明材料;(五)相关决议、批准文件;(六)转让标的基本情况的材料;(七) 委 托办理交易手续的, 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方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八)农村产权服务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5第 十 三 条 农 村 集 体 产 权 转 让 的 ,必 须 经 本 集 体 经 济 组 织成 员(代表)

8、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第 十 四 条 农 村 产 权 服 务 机 构 收 到 产 权 转 让 申 请 后 ,对 有关 材料进 行审查, 必要时可到各职能部门查阅档案; 审查通过的,由农村产权 服务机构在 农村产权交易信息平台或者公开发行的经济类、 金融类报刊上统一对外发布产权交易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披 露的产权交易信息应当符合有关规定。产 权交易信息应当明确发布信息的期限, 首次发布信息的期限应当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第 十 五 条 受 让 方 申 请 受 让 产 权 ,应 当 提 交 下 列 材 料 ,并接 受农村 产权服务机构资格审查:(一)农村产权受让申请书;(二)意向受让方的声明与

9、保证;(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四)符合受让资格条件的证明文件;(五)委托代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六)联 合受让 的,需 提交联 合受让 协议书 、代表 推举书;(七)农村产权服务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农 村产权服务机构收到产权受让申请后, 对有关材料进行审6查; 审查通过的, 发布受让 信息, 但受让人不愿意公开的信息除外 。第 十 六 条 转 让 方 在 披 露 的 产 权 交 易 信 息 中 要 求 受 让 方 交纳 交易保 证金的, 意向受让方在规定时限内交纳交易保证金 (以到账日为准) 后获得受让资格; 逾期未交纳交易保证金的, 视 为放弃受让资格。第 十 七

10、条 农 村 产 权 服 务 机 构 应 当 依 据 征 集 到 的 受 让 方情 况,指导转让方选择交易方式:(一) 在 项目信息发布期满后, 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 受让方的,采取协议方式进行交易;(二) 在 项目信息发布期满后, 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 的意 向 受 让 方 时 ,转 让 方 应 当 根 据 交 易 标 的 的 具 体 情 况 采 取 竞价、拍卖或者招标方式组织实施交易。第 十 八 条 农 村 土 地 折 资 入 股 后 的 权 益 或 者 收 益 分 配 权交 易, 在同等条件下, 所在农村集体 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享 有优先购买权。农 村集体经济项目的承包经营

11、权转让, 在同等条件下,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购买权。第 十 九 条 转 让 方 与 受 让 方 达 成 产 权 转 让 意 向 并 签 订 交 易确认书后,应当在 30 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产 权交易合同经转让方和7受让方签字、 盖章后, 由农村产权服务机构审核并出具产权交易鉴证书。产 权交易 鉴证书 应当载 明如下 事项: 项目编 号、签 约日期、转让方全称、 受让方全称、 标的全称、 交易方式、成交金 额、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备注等内容。产 权交易鉴证书使用统一格式打印,手写、涂改无效。 第 二 十 条 采 取 联 合 转 让 或 者 联 合 受 让 方 式 的 ,联 合 转 让

12、或者联合受让各方应当签订联合转让或者联合受让协议书, 明 确各 方的权 利义务。联 合转让或者联合受让, 应当推举一方代表联合各方办理转让或者受让相关事宜。第四章 交易行为规范第 二 十 一 条 农 村 集 体 产 权 的 转 让 须 经 本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成员 (代表) 大会同意; 转让底价, 以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值作为依据; 转让底价低于评估值的, 应 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同意。农 村个人产权的转让底价, 可以依据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值为依据,也可以由转让方自行确定。第 二 十 二 条 农 村 产 权 交 易 过 程 中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13、的 ,经 农村产权 服务机构确认后中止交易:(一)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 出中止交易的;8(二 )转 让 方 或 者 与 产 权 有 直 接 关 系 的 第 三 方 提 出 正 当 理 由 ,并经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三)产权存在权属争议的;(四)农村产权服务机构认为有必要中止交易的;(五)其他依法应当中止交易的情形。第 二 十 三 条 农 村 产 权 交 易 过 程 中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经 农村产权 服务机构确认后终止交易:(一) 中 止期限届满后, 仍未能消除影响交易中止的因素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二)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终止交易的;(三) 转让方或者与产权有直接关

14、系的第三方向农村产权服务机构 书面 提 出终止 交易申 请,并 经产权 行政主 管部门 批准的;(四)人 民法院 、仲裁 机构依 法发出 终止交 易书面 通知的;(五)其他依法应当终止交易的情形。第 二十五条 在农村产权交易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一)操纵交易市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的;(二)影响交易双方进行公平交易的;(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第 二 十 五 条 鼓 励 农 村 产 权 交 易 ,转 让 方 为 农 村 集 体 经 济组 织或者 农民的, 免收交易服务费用; 其他交易主体, 按照规定9收取相关费用。产权交易服务的收费 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定。涉及应征税项目的,按照国家有

15、关税收管理规定执行。 第 二 十 六 条 农 村 集 体 产 权 的 交 易 收 益 ,应 当 纳 入 本 集 体经 济组织 财务帐内实 行统一 管理, 用于本 集体经 济组织 扩 大 再生 产 、社会保障、 成员福 利分配等。 具体管理 办法, 按照相关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规定执行。农 村个人产权的交易收益,归个人所有。第五章 争议处理第 二 十 七 条 在 农 村 产 权 服 务 机 构 进 行 产 权 交 易 过 程 中 ,发生产权交易纠纷的, 当事人可以向农村产权服务机构或者农村产 权交易管理部门申请调解, 也可以依据合同的约定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 二 十 八 条 交 易 双 方 有 违 规 违 约 行 为 ,造 成 农 村 产 权 服务 机构及相关方 损失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 二 十 九 条 本 办 法 由 区 农 村 产 权 交 易 监 管 工 作 领 导 小 组负 责 组织实施。第 三 十 条 本 办 法 自 公 布 之 日 起30日后施 行 ,有 效 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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