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制度:第四十七条、企业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尚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按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分期摊销。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品房时,应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开发成本;企业因利用土地建造自用某项目时,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在建工程成本。注:什么时候转不确定,理论上确定为该项目达到可使用状态及验收合格时。在企业会计制度下,企业为建造厂房征用的土地,在建造固定资产(如厂房)期间,土地使用权究竟是否应该摊销? 一种观点认为,不可以推销,必须等到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才能够与固定资产一起以折旧的形式推销。另一种观点认为,可以摊销。企业会计准则将土地使用权作为无形资产单独核算就说明了会计上是可以摊销的,而且如果不摊销,就会与税法规定的直线摊销法出现差异,不仅固定资产筹建期间要调减计税所得额,而且固定资产筹建结束,开始正常摊销后,又要调增计税所得额,而且这种调整要一直持续到固定资产寿终正寝。此外,企业会计制度也没有明确说明筹建期间的土地使用权不可以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