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证据法的进步:(1) 对电子证据的规定2004年电子签名法中规定,数据电文不得仅因其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受或者储存的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2) 对排除非法证据规则的确立,2010年两院和三部委率先联合通过了两个刑事诉讼证据规定,即关于办理死刑案件中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姓氏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同时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对此进行了确立。完善:(1) 证据标准应从一元化走向多元化,如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证据标准可以有所不同。(2) 缺乏统一立法形式的证据规则(3) 证据规则缺乏可操作性 e.g.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4) 证据规则在法律效力上缺乏权威性(5) 规定被告人沉默权,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警察讯问或出庭受审时,有保持沉默而拒不回答的权利。(6) 规定证人拒证权,即负有作证义务的证人,在特殊情形时,基于社会伦理、公共利益等原因,法律赋予其依法拒绝承担作证义务的一种特殊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