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办人 座机 手机跨区域涉税事项联系人 座机 手机跨区域经营地址_省(自治区/市)_市(地区/盟/自治州)_县(自治县/旗/自治旗/市/区)_乡(民族乡/镇/街道)_村(路/社区)_号经营方式 建筑安装 装饰修饰 修理修配 加工批发 零售 批零兼营 零批兼营 其他企业所得税 国税 地税 无企业所得税合同名称 合同编号合同金额 合同有效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合同相对方名称 合同相对方纳税人识别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编号 税跨报 号延长有效期最新有效期止 至 年 月 日纳税人声明:我承诺,上述填报内容是真
2、实的、可靠的、完整的,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经办人: 纳税人(盖章) 年 月 日税务机关事项告知:纳税人应当在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有效期内在经营地从事经营活动,若合同延期,可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或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的延期手续。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编号: 税跨报 号经办人: 负责人:税务机关(盖章)年 月 日税务机关联系电话: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有效日期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延长后的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有效日期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填表说明】1.本表由纳税人在跨区域经营活动前向税务机关报告时,以及在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有
3、效期延期时填写。纳税人在跨区域经营活动前向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填报,在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延期时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填报。2.本表一式二份,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各留存一份。3.“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栏,未换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填写原15位纳税人识别号,已领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填写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经办人”栏填写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的人员;“跨区域涉税事项联系人”栏填写负责办理跨区域经营活动具体涉税事宜的人员。“座机”“手机”栏请务必准确填写,以方便联系沟通,尤其是方便税务机关及时反馈办理进程。5.“经营方
4、式”栏,按照实际经营情况在对应选项“”里打“”。6.“企业所得税”栏,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企业所得税在国税机关缴纳的在“国税”里打“”,企业所得税在地税机关缴纳的在“地税”里打“”,依法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在“无企业所得税”里打“”。7.“合同名称”和“合同编号”栏,按照同一份合同的名称和编号填写。8.“合同相对方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栏,根据合同相对方的实际情况填写,若合同相对方无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可不填写。9.“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编号”“最新有效期止”栏,由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延期的纳税人填写。10.纳税人因合同延期,需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延期的,重新使用本表,但只填写“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及“延长有效期”栏次,并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