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局公文处理工作制度规范(一)总则1、局机关公文是传达贯彻统计法规政策,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和交流情况的工具,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格式。要努力做到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2、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按照行文要求和公文处理规定进行,做到及时、准确、安全、保密、高效。3、局办公室主管机关的公文工作,并对各科室、队、中心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二)公文种类4、局机关常用公文种类有:决定、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规定、函、会议纪要等。(三)行文关系、方式和规则5、向上级政府机关的行文,只主报上级业务部门。如需要报送其它相关的上级机关,可用“抄送”形式。6、统计部门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向上级统计部门行文;也可根据政府的授权和有关规定,答复下一级政府的请示,转发下一级政府的报告。政府未授权,统计部门不得对下一级政府发指示性文件。7、统计部门与同级机关可以联合行文。与统计部门平行的不相隶属的机关之间告知事项、联系工作、商洽业务,用函件相互行文。8、向上一级统计部门的请示,不可同时向下级或同级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