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建建(2000)第0047号根据我委沪建建(98)第0088号文下达的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编制计划的要求,由上海市工程建设标准化办公室、上海市民政局共同主编的养老设施建筑设计标准,经有关专家审查和我委审核,现批准为上海市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统一编号为DGJ08-82-2000,自2000年3月15日起实施。该强制性规范由上海市工程建设标准化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1 总 则1.0.1 书为适应本市人口结构老龄化趋势,根据本市养老事业发展规划,满足老年人对建筑设施的要求,特制定本标准。1.0.2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专为老年人新建的福利院、敬老院、老年护理院、老年公寓等养老设施。其他建筑改造为养老设施、原有养老设施的改、扩建及新建的托老所也可参照执行。1.0.3 养老设施建筑设计应与城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贯彻以人为本的原则,注意人文环境和谐,按照老年人生理、心理特点进行设计,为老年人住养、生活护理提供方便的设施和服务。1.0.4 养老设施建筑应按养老设施性质类别设计。可以一种护理方式为主,兼顾其他护理方式进行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