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7。原材料采用实际成本核算,原材料发出采用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计价。运输费不考虑增值税。2006年4月,与A材料相关的资料如下:(1)1日,“原材料A材料”科目余额20000元(共2000公斤,其中含3月末验收入库但因发票账单未到而以2000元暂估入账的A材料200公斤)。(2)5日,收到3月末以暂估价入库A材料的发票账单,货款1 800元,增值税额306元,对方代垫运输费400元,全部款项已用转账支票付讫。(3)8日,以汇兑结算方式购入A材料3000公斤,发票账单已收到,货款36000元, 增值税额6120元,运输费用1 000元。材料尚未到达,款项已由银行存款支付。(4)11日,收到8日采购的A材料,验收时发现只有2950公斤。经检查,短缺的50公斤确定为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A材料验收入库。(5)18日,持银行汇票80000元购入A材料5000公斤,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货款为49500元,增值税额为8415元,另支付运输费用2000元,材料已验收入库,剩余票款退回并存入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