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和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经营必须同时管安全的原则,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加大政府监管力度,强化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确保安全生产。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其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