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书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男,汉族,生于1 年 月 日,住址 ,身份证号,电话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倍爽食品开发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万州区分水镇分水东路76号,法定代表人再审事由再审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因与再审被申请人(以下简称被申请人)合伙纠纷一案,经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开庭审理,并于2018年1月8日以(2017)渝0101民初48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案,判决认定为不是合伙关系而是股东与公司间的关系,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并上诉致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下简称二中院);经二中院开庭审理,并于2018年6月21日以(2018)渝02民终5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案,判决认定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申请人对二中院的判决不服,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9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第200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的:(二)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