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设施农用地实施管理细则(试行)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设施农用地管理,加强设施农用地备案监管,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编制云南省设施农用地实施管理细则(试行),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合理界定设施农用地分类和范围 设施农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分别界定范围如下: (一)生产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蚕舍(含场区内通道、给排水设施)、畜禽有机物处置、引种隔离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菌种与菌包(菌棒)生产与培育、出菇场所(棚、房)等食用菌生产设施用地;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二)附属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