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28淡江大學校際選課實施辦法】第 1 頁,共 1 頁淡江大學校際選課實施辦法86.05.14 教務會議通過91.10.30 教務會議通過93.11.22 教育部台高(二)字第0930151542號函備查94.05.13 93學年度第2學期教務會議通過94.08.11 教育部台高(二)字第0940105760號函備查95.10.25 95學年度第1學期教務會議修正通過95.12.29 教育部台高(二)字第0950184624號函備查96.01.15 室秘法字第0960000003號函公布98.10.28 98學年度第1學期教務會議修正98.11.20 室秘法字第0980000064號函公布
2、98.12.07台高(二)字第0980208668號函備查106.05.05 105學年度第2學期教務會議修正通過106.06.01處秘法字第1060000017號函公布106.08.17 教育部臺教高(二)字第1060081723號函備查107.05.23 106學年度第2學期教務會議修正通過107.06.07 處秘法字第1070000018號函公布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大學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及本校學則第十四條訂定之。第二條 本校學生選修他校開設之課程應以本校當學期未開設之科目或優久大學聯盟校際選課平台之課程為原則。第三條 本校學生選修他校開設之課程學分數規定如下:研 究 生:學生每學期修習他
3、校學分數,以該學期所修總學分數三分之一為限,且修習他校總學分數應受各該系所限修學分之限制。大學部學生:符合下列條件者可提出校際選課申請,每學期以三科為限。一、應屆畢業生或延修生如因缺必修學分,且本學期本校未開設此科目或因必修課衝堂無法選讀該課程而影響畢業資格者。二、為增加跨領域多元學習機會者,惟所選之學分數不列入畢業學分數計算。第四條 本校學生至他校選課應於該校規定選課日期一週前,持淡江大學校際選課申請表(本校生至他校選課) 提出申請,由任課教師及系、所、學位學程主管簽章,送教務處經教務長核准後辦理。第五條 本校學生選修他校課程時,繳費等有關事項應依他校規定辦理。如放棄報名或該課程停開時,仍應
4、向本校報備。第六條 本校學生選修他校之課程,其上課時間不得與在本校所選修科目時間衝突,否則二科概以零分計算。選修校外課程之成績,本校只取整數,小數點部分不計。第七條 他校學生修讀本校開設之課程,請持原肄業學校同意函或核准申請表提出申請,於本校加退選日期截止前辦理完畢,逾期不予受理,並須受本校各開設課程最高名額限制。第八條 他校學生至本校選課,應依規定繳交學分費及實習費。第九條 他校學生依規定辦理選課後,除開課人數不足停開外,不得辦理退費。每學期結束後,由本校教務處將該生之成績送其原肄業學校,辦理成績登錄事宜。第十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實施,並報教育部備查;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