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公职律师试点工作,加大对公职律师的服务和规范力度,发挥公职律师在依法行政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关于公职律师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职律师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任职于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法律法规授权行使执法权的事业单位,或经招聘到上述单位从事法律事务,并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取得公职律师工作证的人员。第二章公职律师任职条件和申请、审核第三条公职律师任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三)任职于本市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法律法规授权行使执法权的事业单位,或经招聘到上述单位,从事本单位法律事务工作;(四)品行良好,无违法违纪记录;(五)所在单位同意担任公职律师;第四条申请领取公职律师工作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公职律师工作证申请表;(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三)申请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