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2010版第一章 设计总则3.1.1 住宅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条件和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住宅建筑规范)3.1.2 住宅选址时应考虑噪声、有害物质、电磁辐射和工程地质灾害、水文地质灾害等的不利影响。(住宅建筑规范)3.1.3 住宅应具有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公共绿地。(住宅建筑规范)6.1.4住宅的设计与建造应与地区气候相适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和太阳能等可再生资源。(省住宅设计标准)3.1.5 住宅结构在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内必须具有足够的可靠性。(住宅建筑规范)3.1.6 住宅应具有防火安全性能。(住宅建筑规范)3.1.7 住宅应具备在紧急事态时人员从建筑中安全撤出的功能。(住宅建筑规范)3.1.8 住宅应满足人体健康所需的通风、日照、自然采光和隔声要求。(住宅建筑规范)3.1.9 住宅建设的选材应避免造成环境污染。(住宅建筑规范)5.2.6 住宅建筑中设有管理人员室时,应设管理人员使用的卫生间。(住宅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