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外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吸引更多优秀人才充实职工队伍,尽力解决员工的后顾之忧,促进公司内部的人员交流,真正做到事业留人、文化留人、待遇留人,有效激发员工干事创业的激情,切实保障公司利益,积极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不断增强员工的归属感、幸福感、自豪感,不断增强公司的凝聚力,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订本办法。第二章 适用范围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有限公司、北京*公司、四川*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各区域、各项目(简称“区域(项目)”)。第三条 公司原则上实行人力资源属地化管理制度,当地人力资源不能够支撑业务发展需要时,可选择派驻员工方式进行。第四条 派驻人员是指根据工作需要由公司派驻到各区域(项目)工作,或由区域派驻到项目工作、且已经办理完结外派手续的人员。第五条 适宜于派驻的人员包括:(一) 上述公司投资管理中心派驻到各区域(项目)工作的人员:(二) 上述公司建设管理中心派驻到各区域(项目)工作的人员:(三) 上述公司财务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