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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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附件2018 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做好 2018 年我省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招生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 2018 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8 2 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细则。第二条 高校招生工作主要包括考生报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体检、考试、评卷、考生信息采集及电子档案制作、志愿填报、录取以及其他有关工作。第三条 高校招生工作应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第二章 招生管理部门及其职责第四条 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招委会)在教育部和省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下,负

2、责全省高校招生工作。省招委会办公室设在省教育考试院,代表省招委会行使职权,处理招生日常工作。省招委会的主要职责是:1.执行教育部有关高校招生工作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必要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2.接受教育部委托组织统考试卷的印制工作,负责本辖区内高考组织、考试环境治理、考试安全维护、考风考纪整肃等工作。组织有关艺术类专业统考、体育类专业统考等省级统一考试,并 2 对考试安全负责。3.汇总高校在闽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和有关招生章程中的主要内容或高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网址。4.指导、监督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及本校招生章程。5.履行公开和监督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关职责,对本地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

3、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及所属高校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评议和责任追究。6.负责组织考生报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体检、考试、评卷、考生信息采集及电子档案制作、录取以及其他有关工作。协调有关省级招委会解决不符合本地报名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及其他非户籍就业人员随迁子女回流出地高考报名。7.组织开展招生、考试的科学研究工作、宣传工作和培训工作。8.保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 9.受行政部门委托调查处理或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本地区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10.负责对违规考生、学校、机构等进行处理;配合高校对单独招生和特殊类型招生中违规考生、学校等进行调查处理;配合公安等相关部门对违法考生、学校、机构等

4、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和惩处等工作。11.根据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的申请,对高校信访答复情况进行复查。第五条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分别成立本级招委会,在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招委会的双重领导下,负责本地区招生工作。 3 招委会主任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兼任,副主任、委员由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本地高校的负责人兼任。招委会下设办公室,系招委会的常设机构,代表招委会行使职权,处理招生日常工作。同级人民政府应从本地实际出发,确定招办必要的编制,配备专职干部和开展招生考试工作必要的办公设备、场所、设施。招生经费在地方教育事业费列支。各市、县(区)招委会的主要职责是:1.执行上一级招委会有关高校招生工作

5、的政策、规定。2.负责本辖区内高考组织、考试环境治理、考试安全维护、考风考纪整肃等工作。3.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同级安全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和招生监察组,并根据上一级招委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招生工作的具体安排、操作规程和处理突发事件(含突发自然灾害、恐怖及恶性破坏、急性传染病预防)的有效 应急预案。4.负责本考区统考试(答)卷保密室及考点(含考场网上巡视系统)的 标准化建设,考点所在中学外语听力考 试设备的安装调试、日常维护以及试(答)卷运送、保管、分发到施考等全过程的安全保密工作。5.负责组织本考区考生报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应届毕业生学业水平考试及综合素质评价材料、体检、诚信教育和法

6、制教育、考试、志愿填报等工作。6.按规定要求采集、管理考生有关信息,确保考生相关信息采集的完整与准确。7.负责本考区试(答)卷保密室值班和保卫人员、考场监考员、 4 巡视员及其他招生考试工作人员的选调、培训、考核工作。8.根据上一级招委会的要求,做好招生考试有关数据的汇总、统计与上报,命题、评卷教师的考核、选派,主持或参与部分高校特殊专业的面试、口试和专业考试的管理以及当年考生报考资料的整理发放和保管等工作。9.组织开展本地区招生、考试的科学研究工作,宣传、咨询工作和培训工作。10.保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接受并处理考生及群众的来信来访。受教育行政部门委托,调查处理本地区教育招生考试

7、工作中发生的问题。第六条 高校成立由主要负责人和校内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校招生工作,并设立招生办公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和开展招生考试工作必备的办公设备、 场所、设施。根据工作需要,高校可成立招生安全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和招生监察组。高校的招生经费,在本校事业费列支。高校的主要职责是:1.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以及主管部门和省级招委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2.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本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3.制订并向社会公布本校招生章程。4.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工作。5.组织实施本校招生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招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5

8、6.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7.组织本校单独招生考试和特殊类型招生考试工作,并对考试安全负责,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对违规考生进行认定、处理,并将违规事实处理结果报生源所在地省级招办。8.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9.支持有关招生管理部门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10.根据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的申请,对高校有关招生录取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给予答复。第三章 报 名第七条 高校招生全国统考报名工作按照福建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 2018 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闽招委201711 号)执行。加强对“高考移民”的综合治理,依

9、法依规防范和打击违法违规跨省(区、市)获取高考报名资格的行为。第四章 考生电子档案第八条 考生电子档案是高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考生电子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考生基本信息、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高中学业水平考试(高中会考)成绩及反映学生综合素质的材料、体检信息、志愿信息、高考成绩信息、考生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 主要指招生考试过程中违规 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内容。考生电子档案须与考生报名登记表、体检表、报考学校 6 (专业)志愿表(卡)及考生各科考试成绩等纸介质材料的相对应部分的内容一致。第九条 省教育考试院根据教育部发布的招生信息标准和有关要求,制订我省考生信息采集办法,建立健全相

10、应的管理制度,确保考生相关信息的完整、准确、安全。建立考生信息确认管理流程和办法,对采集的考生信息进行详细比对校验、汇总、整理,并按规定的格式建立考生电子档案库。考生电子档案库一经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考生电子档案信息的安全保密。第五章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第十条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所属的乡镇、街道办事处鉴定)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或其他违法违纪处理的考生,要提供其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翔实

11、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十一条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能提供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证明材料的,应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1.有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情节严重的;2.触犯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 7 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第六章 身体健康状况检查第十二条 报考高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具体体检工作按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 2018 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闽教考201722 号)和福建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 2018 年普通高考体检工作的

12、通知(闽考院普20184 号) 执行。第十三条 对各地按正常程序上报有异议的考生体检结论,由省教育厅和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指定的终检单位负责协调有关方面,做出最终裁定。第十四条 高校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要求的基础上,可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要求。补充要求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第七章 考 试第十五条 2018 年高校招生全国统考科目时间安排: 8 第十六条 报考文史类以及报考文科艺术类、文科体育类考生的文化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文科综合等四门。报考理工类以及报考理科艺术类、理科体育类考生的

13、文化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理科综合等四门。其中,语文、数学和外语三科试卷满分均为 150 分,文科综合和理科综合试卷满分均为 300 分。考生总分为各单科卷面成绩之和。第十七条 全国统考科目中的外语分英语、俄语、日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等 6 个语种,由考生在报名时任选其中一个语种参加考试。外语科目考试试题包括听力考试部分,听力考试部分卷面分值为 30 分。第十八条 全国统考科目中外语选考英语或日语的考生,报考高校外语类专业,须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外语口试。省教育考试院负责组织外语口试试题的命制,各设区市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负责外语口试的实施。考生外语口试成绩评定分为优、良、合格与不合格四个

14、等第。外语口试成绩作为高校录取时的参考。具体工作按照福建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印发福建省 2018 年普通高校招生外语口试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闽考院普201815 号)执行。第十九条 艺术类和体育类考生必须参加省级专业统考。艺术类省级专业统考的相关工作按福建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2018 年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省级统一考试工作的通知(闽 9 考院普 201739 号)执行,体育类省级专业统考的相关工作按福建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 2018 年普通高校体育类专业招生省级统一考试工作的通知(闽考院普201736 号)执行。第二十条 考生必须于 6 月 4 日(上午 8:00-12:00,下午3:00-6:

15、00)持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有效 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持由当地派出所出具的身份证明,下同)到当地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地点,签领本人准考证(不得委托他人代领),并提交2018 年福建省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须考生本人签名)和考生须知(须考生本人及家长签名);6月 6 日前,熟悉考场,接受考风考纪、诚信考试和法治警示教育,参加外语听力试听。第二十一条 考生凭本人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参加考试。考生须按时参加考试,遵守考试规则、考试纪律,服从监考指令和考点的其他管理安排,自觉诚信考试。进场后,须在“2018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生签到表”上签名。第二十二条 考

16、试前,经批准已被高校提前正式录取的考生(如保送生、高职招考录取考生以及其他类型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全国统考。第二十三条 全国统考、省级外语口语统考及高校自主招生命制的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评分参考(指南)等应按照教育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第二十四条 各级招委会和有关各高校均须按教育部和省招委会的有关规定,加强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加强保密室网上监控系统的建设和维护工作;完善安全保密规章制度和考试管理规章 10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督和检查,建立健全应急处置机制、值班制度和第一时间报告制度,确保安全保密工作万无一失。一旦发生失(泄)密事件,事发单位须在第一时间报省教育考试院

17、,省教育考试院接到报告后须立即报告省招委会和教育部,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失(泄)密范围的进一步扩大。第二十五条 全国统考必须安排在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进行,具体考务工作按照教育部有关考务管理规定和2018 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实施细则(闽招委20181 号) 执行。第二十六条 全国统考答卷的评阅工作,实行省招委会领导下评卷点负责制。高校有责任承担评卷工作任务。全国统考的科目实行计算机网上评卷。作为评卷点的高校应严格按照教育部和省招委会的有关要求,加强网上评卷工作的组织管理,加大网上评卷基地建设力度,强化对评卷教师的选派、培训与教育管理,确保过程安全、宽严合适、结果准确、按时保质完成评卷任务。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有责任协助做好本地评卷教师的考核、选派与保障工作。评卷工作严格按照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 2018 年普通高考评卷工作的通知(闽教考201815 号)执行。第二十七条 考试成绩由考生本人登录福建省教育考试院网站查询,不向社会公布。考生如对本人高考成绩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逾期不予受理),由考生本人向当地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复查分数,但不查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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