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邢台市开展打击涉危险废物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为依法严厉打击涉危险废物违法犯罪行为,根据省环保厅、省公安厅、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打击涉危险废物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冀环土201722 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一、工作目标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领导有关重要批示精神,坚持突出重点与全面排查并重,各负其责与协调联动并举,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并行, 围绕两高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201629 号)和 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两条主线,严厉打击涉危险废物违法犯罪行为,全面提高全市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和执法水平。二、工作内容此次专项行动
2、重点检查整治 2015 年以来年产生 3 吨以上废酸、废碱、医疗废物、医药废物、精(蒸)馏残渣、废乳化液、废铅蓄电池的单位和所有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环境执法、环保督查和审计等各种渠道发现的突出问题。(一)产废单位检查重点。一是重点检查企业环评及台账记录中危险废物产生的种类- 2 -和数量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二是危险废物贮存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贮存台账记录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有无危险废物流失;三是是否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转移的数量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接收数量是否一致;四是是否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利用处置;五是对自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重点检查利用处
3、置设施的合法性,是否开展环评并验收;六是自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种类和数量,利用处置设施运行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二)经营单位检查重点。一是重点核定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接收危险废物的种类和数量是否与其核准经营范围和规模相符;二是接收的危险废物是否与上游产废单位委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种类和数量相符;三是实际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的种类和数量是否与接收的一致,是否存在向外非法转移危险废物的情况;四是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运行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五是利用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和去向,是否存在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的行为。(三)涉危险废物违法犯罪行为的检查重点。公安部门要对照两高 关于
4、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 201629 号),综合分析对比相关资质文件、账目文书与企业物耗、能耗等实际情况,彻查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等环节特别是转移情况、处- 3 -理去向,及时发现收集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违法犯罪案件线索。对重点案件线索特别是团伙性、系列性、跨地域处置危险废物案件线索,要强化专案经营,综合利用各种技术手段,全环节查清案件事实,理清犯罪团伙脉络,坚决摧毁犯罪网络、斩断利益链条。三、工作安排本次专项行动为四个月,分为部署阶段、排查阶段、督查阶段、整改阶段、总结阶段五个阶段。(一)部署阶段(即日起至 2 月 20 日)。2 月 20 日前
5、, 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卫生计生委联合印发我市开展打击涉危险废物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各县(市、区)环保、公安、卫生计生部门负责此项工作联络员信息(姓名、电话、电子邮箱),于 2 月 18 日前,对口报送市环保、公安、卫生计生部门。(二)排查阶段(2 月 21 日至 3 月 10 日)。1、联单比对。各县(市、区)环保部门对 2015 年以来发放和接收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按附表 1 逐一进行统计,结果于2 月 16 日前报市环保局污防科并在市环保局网站永久公示。各县(市、区)环保部门到接收地或移出地市级环保局网站查询比对转移联单,将排查核对发现的问题列为排查重点。2、登记造册。市县环保、公
6、安、卫生计生部门对 2015 年以来收到的举报线索逐一登记造册,存档备查。对 2015 年以- 4 -来市县环保、公安、卫生计生部门所作出的涉危险废物行政处罚、刑事责任追究和举报查处等情况按照附表 2、3 要求进行统计汇总。3、现场排查。各县(市、区)环保、公安、卫生计生部门对照附表 4、5、6 对辖区内 2015 年以来年产生 3 吨以上废酸、废碱、医疗废物、医药废物、精 (蒸)馏残渣、废乳化液、废铅蓄电池的单位和所有经营单位 (含医疗废物经营单位)(经营单位名单见附表 7、8)逐一进行现场排查,排查情况按照附表 9 格式进行统计。对排查发现的非法转移、处置和倾倒危险废物的行为,认真做好调查
7、取证工作,及时制止违法行为,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务求做到行政处罚和刑事追究到位;对检查发现突出的反面典型,报经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审核后予以曝光;重大或跨区域的犯罪线索及时上报,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组织公安、环保、卫生计生部门联合专案查处。对出现未经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以停产或失联等非正当理由漏查、拒查的,将直接纳为省级督查对象,并依法对其行政处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将追究责任并通报批评。4、上报情况。2 月 23 日前,各县(市、区)环保、公安、卫生计生部门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对口上报市环保、公安、卫生计生部门。3 月 10 日前,各县(市、区)环保、公
8、安、卫生计生部门,将专项行动排查工作总结报告,附表 2、3、9 对口- 5 -上报市环保、公安、卫生计生部门。各县(市、区)环保、卫生计生部门还要同时报送附表 10。3 月 15 日前,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卫生计生部门,将汇总后专项行动排查工作总结报告,附表 2、3、9、10 对口上报省环境保护厅、省公安厅、省卫生计生委;同时报市环保局统一汇总后,上报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三)督查阶段(3 月 15 日至 3 月 31 日)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卫生计生委将共同成立专项行动督查组,结合 2015 年以来“利剑斩污”和“土小”企业群执法检查、信访举报、环保督察和审计发现的相关问题情况表(
9、见附表 11),对各县(市、区)环保、公安、市卫生计生部门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3 月 15 日前,市公安局、市卫生计生部门将附表 11 报市环保部门汇总。(四)整改阶段(4 月 1 日至 6 月 7 号)各县(市、区)环保、公安、卫生计生部门对专项行动排查、督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列出问题清单、逐一挂账销号、全部处罚整改到位,对环境风险突出的企业责令立即停产整治,限期完成整治任务。公安机关要对涉嫌犯罪案件深挖彻查,依法追究危险废物产生、倒卖、运输、倾倒、非法利用处置等各链条的实际操作者、牟利者的刑事责任。5 月 25 日前,督促有关单位于完成所有整改工作。逾期未整改、处罚到位的将由市- 6
10、-环保局、市公安局、市卫生计生委直接查处并处理。5 月 30 日前,各县(市、区)环保、公安、卫生计生部门将有关问题的整改、处罚情况报告,附表 12,对口报送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卫生计生委。6 月 2 日前,市公安局、市卫生计生委将整改、处罚情况报告,附表 12,对口上报省公安厅、省卫生计生委;同时报市环保局统一汇总后,上报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五)总结阶段(6 月 30 日前)6 月 30 日前,由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卫生计生委根据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形成总结报告并上报。四、保障措施(一)高度重视,成立组织。为切实加强此次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卫生计生委成立专项行
11、动领导小组,市环保局局长司国亮任组长,市公安局调研员陈立、市卫生计生委副主任陈钢林、市环保局副局长徐怀亮任副组长,市环保局污防科、监察支队、宣教科,市公安局环安支队,市卫生计生委法监科、市卫生监督所主要负责同志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污防科,由污防科科长林建英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各县(市、区)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制定详细工作方案,分解落实任务、明确工作重点、责任分工、时间节点、责任科室、人员等。- 7 -(二)全面排查,摸清底数。各县(市、区)要充分利用这次专项行动的东风,对所辖区域内重点行业所涉危险废物企业逐一排查,县级环保部门对工业企业进行排查,县级卫生部
12、门对医疗机构进行排查,要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三)协调联动,依法严惩。市县环保、公安、卫生计生部门要认真履职尽责,密切配合,充分利用环保“12369”、公安“110”、卫生计生举报热线的线索,及时排查,对发现的环境违法行要依法严肃查处。涉嫌环境刑事犯罪的,立即移交公安部门依法处理,环保、卫生计生部门配合支持。对查实案件及时公开通报,做到查处一批、曝光一批、震慑一批。(四)严明纪律,廉洁执法。市县环保、公安、卫生计生部门参加此次专项执法检查人员,要切实规范自身执法行为,坚决排除一切干扰,不徇私情,确保案件质量。查办的案件和做出的行政处罚,要做到适用法律准确,证据充分、程序合法、执行
13、到位。参加专项行动的执法检查人员要切实规范自身执法行为,坚持“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专案双人负责,由执法检查人员对所检查企业按要求填报附表 4、5、6,并由检查人员两人以上签名,企业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后纳入各县(市、区)检查档案。如现发包庇纵容、徇私枉法、违反廉政规定等违法违纪行为要移送纪检、检察机关依法处理。- 8 -附表:1. 县(市、区)2015 年以来发放和接收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情况统计表2.2015 年以来 县(市、区) 局(委)对涉危险废物违法犯罪案件处罚情况统计表3.2015 年 以 来 县 ( 市 、 区 ) 局 ( 委 ) 收到涉危险废物群众举报线索核实、核查情况统计表 4.医疗废物产生单位检查表5.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检查表6.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检查表7.邢台市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基本情况表8.邢台市医疗废物经营单位名单9. 县(市、区)开展打击涉危险废物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排查情况统计表10. 县(市、区)2015 年以来产生 3 吨以上危险废物的部分行业企业相关情况统计表11.2015 年以来环境执法、信访举报、环保督察、审计等工作中发现涉危险废物违法犯罪问题查处情况统计表12. 县(市、区)开展打击涉危险废物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发现问题整改、处罚情况统计表附表- 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