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镇 江市公 务 用 车 制度改革 领导 小 组 文件镇车改2018 4 号关于印发镇江市事业单位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各辖市区、镇江新区、镇江高新区,市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各直属事业单位:镇江市事业单位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办法(暂行),已经镇江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参照执行。镇江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2018 年 7 月 30 日 2 镇江市事业单位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第一条 为规范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 业单 位 ”)公务用 车日常使用管理,促 进党风廉政建设,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新修订的党政机关公务用车
2、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事业单位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业务用车、工作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业务用车是指用于生产经营、业务开展、后勤保障、公务接待、执法执勤等公务的机动车辆。工作用车是指用于传递、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处理突发事件或者其他紧急公务的机动车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固定搭载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行特殊工作任务的机动车辆。第三条 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定向保障、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条 四 条 事 业 单 位 公 务 用 车 实 行 统 一 制 度 规 范 、分 级 分 类 管理 。公
3、 务 用 车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本 级 事 业 单 位 公 务 用 车 编 制 、配 备 标准 、更 新 购 置 统 一 管 理 ,指 导 监 督 下 级 事 业 单 位 公 务 用 车 管 理 工作 。 3 第五条 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车辆编制根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编制(车改核定的保留用车编制)一经核定,不得随意调整和增加。确因机构变动或人员编制发生变化等需要调整车辆编制的,按照程序逐级上报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方可执行。对于上级政府依据中央和国务院有明确规划要求的新增任务,下拨车辆或者车辆购置经费,可以增加编制;对于没有新增任务的下
4、拨车辆或者车辆购置经费,不能增加编制,只能够用于现有车辆的更新。第六条 事业单位应当配备使用国产汽车,不得配备各种类型进口汽车。对自主品牌和自主创新的新能源汽车,可以实行政府优先采购。第七条 事业单位配备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以下标准:(一)业务用车、工作用车原则上配备价格 12 万元以内、排气量 1.6 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因工作需要可以配备价格 18 万元、排气量 1.8 升(含)以下的轿车或其他小型客车。确因特殊情况,业务用车、工作用车可适当配备价格 25 万元以内、排气量 3.0 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 45 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二)特种专业技术用
5、车配备标准由有关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保障工作需要、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公务用车配备新能源轿车的,价格不得超过 18 万元。 4 上述配备标准应当根据公务保障需要、汽车行业技术发展、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第八条 事业单位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确因地理环境和工作性质特殊的,按照程序报批后,可以适当配备国产越野车。第九条 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公务用车,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或者报销公务交通费用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公务用车使用要做到规范、透明、公开。(一)业务用车业务用车,一般按下列口径使用:1单位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性活动;2抽样、检测、巡查
6、、巡检、调查统计、设施设备维修保养、工程现场指挥及督导等业务工作开展;3迎接或参加上级领导机关(部门、单位)业务工作调研、检查、考核等活动;4侦查、办案、监察、稽查及一线执法执勤等职能活动;5经主管部门或授权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二)工作用车工作用车,一般按下列口径使用:1传递、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2事故处理、突发事件处置等应急任务;3应急参加市级及以上领导机关(部门、单位)临时召集的会议和活动; 5 4因公赴机场、车站、码头等重要交通枢纽的应急接送;5经主管部门或授权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三)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按照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的性质进行使用。业务用车和工作用车,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临时互
7、用。第十条 领取公务交通补贴的公务人员在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内(与党政机关公车改革保障区域范围一致)的普通公务出行,不得使用公务用车。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应当结合实际,按统一部署要求实时纳入公务用车平台集中管理,采用信息化手段统筹调度、高效使用,并按上级统一的喷涂样式,实施公务用车标识管理,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公务用车管理台账,落实“一车一档”要求,加 强 相关证照档案的保存和公务用车使用申请、审批等台账资料管理。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强化监督,降低运行成本。严格公务用车使用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登记和公示制度
8、。严格执行回单位或者其他指定地点停放制度,节假日期间除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放。执行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及政府统一采购制度,健全公务用车油耗、运行费用单车核算和年度绩效评价制度。第十四条 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 8 年的可以更新;达到更 6 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公务用车更新购置按资产处置相关规程办理,可以采取拍卖、厂家回收、报废等方式规范处置旧车。处置收入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配备更新公务用车,应当有预算安排,按照先处置后更新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禁未批先购或者私自采购。具体程序为:(一)提出申请。购车单位逐级向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镇江市事业
9、单位公务用车更新购置审批表,附旧车处置相关手续,报送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审核车辆编制、配备标准等情况,签署意见。(二)资金审核。购车单位将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审核后的镇江市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更新购置审批表,报送财政部门审核资金来源及旧车处置等情况,签署意见。(三)购置审批。购车单位将财政部门审核意见转送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统一上报政府批准。(四)政府采购。购车单位根据镇江市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更新购置审批表,赴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履行相应的政府采购手续。(五)证照办理。购车单位须持镇江市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更新购置审批表、购车发票第 4 联(公安车辆管理部门留存联)和政府采购凭证,方能到车管部门办
10、理证照等手续,否则,车管部门不予办理。 7 对上级政府下拨的车辆,符合规定的,按照公务用车更新购置的办理程序办理;对于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办理。配备更新及处置公务用车注册登记、过户、注销登记等情况实行备案制度,市车管部门每季度首月 10 日前集中将上季度的公务用车注册登记、过户或注销登记等情况,分别报送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各项规定,将公务用车配备更新、使用、处置和经费预算执行等情况纳入内部审计、政务公开和政务诚信建设范围,接受社会监督,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一)超编制、超标准配备更新公务用车的;(二)违反规定
11、将公务用车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名下的;(三)公车私用、私车公养,或者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报销公务交通费用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的;(四)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或者擅自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车辆的;(五)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业务、工作等用车的;(六)长期包租车辆使用的;(七)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的;(八)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为非本单位车辆报销运行维护费用的;(九)违规处置公务用车的; 8 (十)未经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同意,私自更换车辆号牌、使用“一 车 双牌 ”、拆卸车载终 端设备、损坏或涂改、消除公 务用车喷涂标识的;(十
12、一)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等特殊需要的车辆外,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在办理车辆牌照登记 15 个工作日内,未落实加装北斗车载终端设备、喷涂公务用车标识的;(十二)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行为的。第十七条 各部门各单位直接管理企业、各部门各单位所属事业单位管理企业的公务用车,按照本办法管理。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镇江市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更新购置审批表 9 镇江市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更新购置审批表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人员编制数 现有人员数在职领导职数 离退休人员数领导职数 科级及其他 合计 市厅级 县处级 市厅级 其他人员合计合计 业务用车 工作用车 特种用车 其他车现有车辆数申购数合计更新数量购置数量品牌及车型排气量(升) 价格(万元)申购车辆情况申购理由 经费来源申请单位意见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主管部门意见负责人 (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意见(盖章) 年 月 日市财政局经费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10 市领导审批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备 注1.附购置车辆申请和旧车处置单;2.本表一式 5 份,申请单位、纪检监察机关、机关事务管理局、财政局、车管所各 1 份。申请单位联系人: 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