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惠州市临时建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惠州市临时建设规划管理,规范临时建设行为,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惠州市城市规划区(惠城区、惠阳区、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博罗县、惠东县、龙门县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临时建设是指在惠州市城市规划区内,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单位和个人因生产、生活需要在规定期限内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建设行为。第四条临时建设管理需遵循规划控制、节约土地、功能管制和保护生态的基本原则。临时建设涉及交通、文化、环保、水务、市政、园林等部门的,应满足相关部门的技术标准要求。第二章临时建设第五条本规定批准建设的临时建设项目包括以下内容:公共设施项目临时用房、公益类项目临时用房、加油加气站、汽车充电桩、临时工业厂房、库房、货棚、临时施工板房、工棚、道路施工临时便道、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