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场果树管理协议甲方(代表):乙方(代表):为把甲方果场办好,提高经济效益。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订立本合同共同执行。一、甲方在金塘镇低山村的果场的果树由乙方经营管理,在管理期间乙方没有土地使用权,时间从二O一五年八月一日起至二O二二年七月三十一日止(共柒年)。二、管理期间,乙方需按每年向甲方缴纳叁万伍仟元(¥35000.00元);甲方预留果树或乙方按1000斤果实(龙眼、荔枝)给甲方,双方协定。三、乙方在管理期间,不得转包,须尽力发挥技术管理专长,使果场获得最佳效益。四、在管理期间,甲方原有的房、工具、设施等无偿提供乙方使用,期间如有损坏由乙方修复。管理期满,乙方要无条件交回果树及设施给甲方,对果树及设施要保护完好,果园中果树可正常间伐,但需事前与甲方协商,否则,乙方要赔偿甲方损失。五、乙方在管理期间所需要果场工人由乙方自行招用,招用的工人一切劳动关系、劳动责任与甲方无关。管理期满后,乙方要终止所有工人的劳动关系。本协议自然终止,乙方无条件撤出果场。六、乙方必须付给甲方管理押金贰万元,管理期满如乙方没有任何违约违法行为,甲方则全额退还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