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谟拉比法典(中文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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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谟拉比法典当马都克命我统治万民并使国家获得福祉之时,使我公道与正义流传国境,并为人民造福.自今而后:第一条倘自由民宣誓揭发自由民之罪,控其杀人,而不能证实,揭人之罪者应处死.第二条倘自由民控自由民犯巫蛊之罪而不能证实,则被控犯巫蛊之罪者应行至于河而投入之.倘彼为河所占有,则控告者可以占领其房屋;倘河为之洗白而彼仍无恙,则控彼巫蛊者应处死;投河者取得控告者之房屋.第三条自由民在诉讼案件中提供罪证,而所述无从证实,倘案关生命问题,则应处死.第四条倘所提之证据属于谷或银的条件,则应处以本案应处罚之刑.第五条倘法官审理讼案,作出判决,提出正式判决书,而后来又变更其判决,则应揭发其擅改判决之罪行,科之以相当于原案中之起诉金额的十二倍罚金,该法官之席位应从审判会议中撤消,不得再置身于法官之列,出席审判会议.第六条自由民窃取神或宫廷之财产者应处死;而收受其赃物者亦处死刑.第七条自由民从自由民之子或自由民之奴隶买得或为之保管银或金,或奴隶,或女奴,或牛,或羊,或驴,或不论何物,而无证人及契约者,是为窃贼,应处死.第八条自由民窃取牛,或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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