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暂行管理规定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2006年建设部第148号部令),最大限度地防止和减轻地震灾害,加强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抗震设防管理,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凡我省地震基本烈度六度和六度以上的地区(以下简称抗震设防区)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都必须进行抗震设防,并适用本规定。第一条建筑工程抗震设计的设防类别和相应的抗震设防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中的有关规定。应抗震设防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必须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和国家现行的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进行勘察和抗震设计,并必须按照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在一定条件下,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烈度可采用经过批准的抗震设防区划提供的地震动参数所对应的抗震设防烈度,作为设防依据。第二条省内抗震设防区内各类学校(含幼儿园、教学点、大、中、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