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依法没收的建筑物处置办法(2001年3月22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7号发布,根据2012年5月18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70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征管暂行规定等23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修改)第一条 为坚决遏制和惩处违法建设行为,妥善处置依法没收的建筑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依法没收的建筑物的处置。第三条 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不予拆除但应当予以没收的,按本办法的规定处置。农村私人违法建房被没收后的处置按照市政府关于对市区农村私人违法建房处理的规定执行。第四条 土地、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没收的违法建筑物,应在结案后责成当事人在10日内腾空该建筑物。被没收的违法建筑物,由市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统一接收处置。第五条 负责处置没收房产的部门统一接收的违法建筑物,经安全检测和消防等部门验收合格可以保留使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