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豫建建(2014)12号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凡本省境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适用本实施细则。第三条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由参与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共同参加。第五条 工程竣工验收由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第六条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