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房屋租赁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房屋租赁管理,保障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管理适用本规定(直管公房和廉租住房除外)。第三条 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房屋转租是指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将其承租的部分或者全部房屋再出租的行为。以下行为视为房屋租赁(转租):(一) 以房屋使用权作为合作条件,以合作、合资、联营(包括承包经营)等形式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该房屋由新设立企业使用,不转移房屋所有权的,视同租赁;(二) 领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单位,使用上级单位的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视同租赁;(三) 饭店、宾馆、招待所、商场等营业场所将其客房、柜台、车位或附属建筑物出租给单位或个人用作经营、办公场所的,视同租赁;(四) 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借给他人使用的,视同租赁。(五) 承租人将所承租的全部或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