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劳务人员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施工企业用工管理和建筑工人工资支付行为,切实维护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单位和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项目活动的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等企业(简称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建筑工人工资支付实行“谁承包谁负责,总包负总责”的原则,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发生的建筑工人工资承担全部支付责任,分包企业对分包工程发生的建筑工人工资承担直接支付责任。施工企业不得以被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为由拖欠建筑工人工资。施工企业之间依法分包工程或分包劳务的,应当签订分包合同。分包企业应当依法支付分包工程的建筑工人工资,不得以总承包企业拖欠分包工程款、分包劳务款为由拖欠建筑工人工资。分包企业未履行支付责任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对分包企业拖欠的建筑工人工资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建筑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