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25 住宅(小区)电气设计25.1 一般规定25.1.1 本章适用于城镇普通及康居住宅的电气设计,住宅电气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25.1.2 普通住宅套型按居住空间个数和使用面积分为一、二、三、四类。25.1.3 康居住宅分为:基本型(1A)、提高型(2A)、先进型(3A)。25.1.4 住宅电气设计应与国家同期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25.1.5 住宅电气设计一般包括:供配电系统;电力、照明系统;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安全防范系统;通信网络系统;信息网络系统;建筑设备监控与管理系统;家庭智能控制器;线路敷设及防雷、接地等。25.2 负荷等级25.2.1 住宅楼的负荷等级应遵守本规范第3 章表3.2.2 常用用电负荷分级表的规定,消防电梯、应急照明等消防用电设备的负荷等级应符合消防电源的供电要求。25.2.2 建筑装修标准高和设有空调系统的高级住宅、19 层及以上普通住宅的消防供电系统应按一级负荷要求设计。25.2.3 10层至18层的普通住宅的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