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章 供配电系统第五节 低压配电系统三、低压电力配电系统(一)基本原则(1)低压电力配电系统应根据工程性质、规模、负荷容量等因素综合考虑。应满足生产和使用所需的供电可靠性和电能质量的要求,同时应注意接线简单,操作方便安全,具有一定灵活性,能适应生产和使用上的变化及设备检修的需要。(2)自变压器二次侧至用电设备之间的低压配电级数不宜超过三级;(3)在正常环境的车间或建筑物内,当大部分用电设备容容量不很大,又无特殊要求时,宜采用树干式配电。(4)当用电设备容量大,或负荷性质重要,或在潮湿、腐蚀性环境的车间、建筑内,宜采用放射式配电。(5)当一些容量很小的次要用电设备距供电点较远,而彼此相距很近时,可采用链式配电。但每一回路链接设备不宜超过5台、总容量不超过10kW。当供电给小容量用电设备的,每一回路的链接设备数量可适当增加。(6)在高层建筑内,当向楼层各配电点供电时,宜用分区树干式配电,但部分较大容量的集中负荷或重要负荷,应从低压配电室以放射式配电。(7)平行的生产流水线或互为备用的生产机组,根据生产要求,宜由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