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国家的金融体制与金融立法【美国】1、美国的金融体制 美国的金融法律主体主要有联邦储备体系 (中央银行体系)、 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 商业银行 (包括国民银行和州立银行)、 投资银行、 政府专业信贷机构 (包括进出口银行 、 土地银行、 合作社银行、 住宅信贷机构)、 储蓄信贷机构 (包括储蓄贷款协会、互助储蓄银行、信用联合社、人寿保险公司) 以及养老基金、货币市场互助基金、证券交易所等。这些金融机构的协调运作, 加上美国双重分权的政治体制, 形成了颇具特色的美国金融体制。1. 单一银行制。是指银行业务完全由独立的商业银行运营,不设立或不允许设立分支机构的银行制度。其设立初中在于防止金融托拉斯吞并小银行的现象发生。根据美国1863年2月颁布的国民银行法及其后的几部银行法的规定,国民银行不得跨洲开设分支行。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当局对商业银行设立夸州分支机构的限制经历了逐渐放松的过程,直至1994年美国国会通过立法,允许商业银行夸州设立分支机构。2. 双重注册制。指金融机构既可以在联邦金融管理机构注册登记,又可以在各州的金融管理机构注册登记。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