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证申请书申请人:王汝林申请事项依法申请贵院通知鉴定人员欧阳丹、张有宏出庭作证。理由在申请人诉赵长胜相邻权纠纷损害赔偿诉讼中,2012年1月6日由广州仲恒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出具了仲恒房鉴字(2011)第(0641)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该鉴定由欧阳丹、张有宏、蒲龙柱等三位鉴定人员作出。申请人认为,要求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证的法律依据是充分的。首先、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当中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的质询。这种质询实际上就是对鉴定结论进行质证的一种正当程序和必要方式。一旦缺失这种要式行为,鉴定结论只能被作为一种传闻证据来看待,无法有效地作为裁判的基础。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四)宣读鉴定结论;第一百二十五条: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九条: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第六十条: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十一条:在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