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与担保典型案例裁判观点集成高杉LEGAL让与担保,是通过判例逐步获得承认的一种担保制度,因此,日本民法学者我妻荣教授称之为私法领域中的“私生子”。如今,在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让与担保甚至已成为“被利用得最为旺盛的担保方式,在担保法领域大有独占鳌头之势”。不过,我国在制定物权法之时,该制度却引起了巨大的争议,最终未能通过立法成为典型担保。也因此,许多实务界人士对于让与担保并不熟悉,甚至有将租房押金错误认定为让与担保的裁判文书出现。因而,有必要在此对让与担保制度作一简单的介绍。让与担保,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债务人之债务,将担保标的物之财产权转移于担保权人,而使担保权人在不超过担保之目的范围内,取得担保标的物之财产权,于债务清偿后,标的物应返还于债务人或第三人,债务不履行时,担保权人得就该标的物受偿之非典型担保。与其他典型担保方式相较,其主要特点如下:1、让与担保要求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担保权人。这是让与担保制度最大的特点,而物权法规定的抵押、质押与留置等典型担保,标的物所有权仍归担保人所有。2、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目的,在于担保债务的清偿。3、凡是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