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公司内设机构对外签订合同的效力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签订、履行民事合同的主体,应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因此,我们得知具有合同主体资格和诉讼主体资格的是具有相应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公司的内设机构其与公司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内设机构本身并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也就不具备合同主体资格,但是其以自身名义订立的合同却并非因此无效。公司内设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实践中对该合同的效力认定会出现以下四种情况:1、如果能够证明该内设机构签订该合同得到了公司的授权,那么合同有效;2、如果该内设机构签订合同时没有公司授权,但签订以后,公司追认的,也应当认定为合同有效,这里的追认包括书面追认、也包括公司替该内设机构接受货物或者付款等参与合同履行的行为。3、如果能够证明合同已经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