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陕西省设施农用地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精神,规范全省设施农用地管理,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保障和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一、设施农用地实行分类管理设施农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依据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的相关规定,对设施农用地具体分类如下:(一)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厂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用地;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二)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1、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须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